构建数字货币流通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1.“中央银行—商业机构”双层运营体系
所谓“中央银行—商业机构”双层运营体系,即人民银行通过其他银行或者运营机构,完成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这样可以避免对现有金融体系带来额外的冲击,比如改变现有的二元账户结构,可能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冲击,以及出现“金融脱媒”的现象等。选择不改变二元化的结构,用数字货币替代部分人民币,不但提升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还增强了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并且数字货币易追踪和监管的特性也给制裁经济类犯罪和维护公民财产安全提供了便利条件。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对这种发行和运营模式进行强调,确立其合法地位,以及避免私人或者其他机构通过非法途径发行和伪造数字人民币造成市场金融秩序的紊乱。
2.规范可流通的数字货币的标准
通过立法规定由央行发行的且在官方平台上进行支付和转账的数字货币才是可流通的法定数字货币。杜绝其他私人数字货币的流通以免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个人可以根据身份代码信息识别和绑定其所有的数字货币。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有列举出禁止流通的人民币类型。涉及数字货币特殊的形式和流通方式的问题,可以参照规定的明确禁止流通的货币情形,如系统无法识别的或是之后发行中停止流通的数字货币类型。
3.伪造、变造虚假数字货币行为的认定及配套惩罚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明确虚假数字货币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对伪造和变造货币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24],但是数字货币与纸币不同,其本质上是线上虚拟货币,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不同于纸币的伪造和变造数字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可能是在数据网络上通过技术和平台操作私人数字货币或者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以及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行为。所以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制造、伪造虚假数字货币的行为范围是之后制止买卖虚假数字货币的犯罪所必须的。
要避免这类情况发生,首先需要成熟的技术条件,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的支持,能保证覆盖全国所有区域,凡是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结算的个人都有运行官方软件和平台的设备条件。其次是保证用数字货币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能在严密的安全机制保护下,保证每个账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也有学者提出相对于现今的伪钞技术,央行数字货币有加密技术作为安全保障,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类似于电子账户,依靠的是账户安全体系。[25]
二是反假币机制的建立。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的意见,考虑加密货币的特点,采取传统记账方法或以密码算法为基础的纯数字货币的方式,可以利用安全芯片载体来保护密钥和算法运算过程。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来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防止数字货币的伪造和篡改,维护公民财产安全。
从法律上来看,《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6]所规定的对于制造假币的认定和管理行为,显然并不适用于数字货币。
有学者认为从主体角度对制造假币的行为界定,即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主体制作数字货币电子数据的行为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制作、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篡改的行为均构成变造数字货币。
笔者认为首先从立法上阻绝私人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其次从技术上加以防范,数字货币特有的加密技术可以识别其他伪造或是篡改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而这都需要技术、设备和各方信息共享合作来达到目的。
三是对伪造、篡改数字货币的配套惩罚机制。参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可以对涉案数字货币进行收缴和销毁,对行为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规定,比如发现假币不上报、不收缴或是私自处理和截留等渎职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