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目前学者集中讨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物权转移的方式——权属登记
依照现有的《物权法》,普通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通过交付实现,因此货币通过占有取得其所有权并且通过交付进行转移。但是数字货币与普通纸质货币不同,无法进行直接的现实意义的交付,那么满足什么条件能实现数字货币的权利转移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央行的设计,由法定数字货币登记中心记录货币转移信息及对应的用户身份,完成权属登记。[27]也就是说,数字货币的权利流转可能会适用以登记为原则,通过登记中心的转移信息和用户身份,来确定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因而,笔者认为,需要针对其特点和技术上的运作,在法律上与之相配合。数字货币是进行线上交易的,如果还坚持交付的原则,显然与传统意义的交付并不符合,因此权利流转的关键点在于数字货币登记中心的交易记录和用户的身份信息,来认定货币所有权在两个账户之间进行转移,所以事实上是以登记为原则,虽然依照相对匿名交易的特征,并不会进行公示,但是每一笔交易在登记中心都是有记录的,并且双方也是知情的。而对于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中进行讨论,认为这并不会影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将权属登记作为货币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是可行的,也是更切合实际情况的。
2.“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变化和应用
有学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是否分离是决定其是否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关键。笔者认为该原则适用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后续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问题,传统货币同其他普通动产不同,其不具有特殊性,因此会适用该原则,肯定占有人的所有权,那么当事人可能对其货币失去所有权以及不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仍会保留债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数字货币占有的方式与传统纸币不同,在网上建立个人资金账户之后,每个账户都有相对应绑定的身份信息,个人通过账户持有货币,则对于他人占有的情况可能需要重新认定。基于占有方式的特殊性,排除了通过捡拾占有的情况,因为仅是捡到设备并不代表对账户内资金的占有。所以数字货币一定是通过转移登记而占有。而对于误操作导致的转让到他人账户的情况,从操作上来说应当需要实名认证身份信息和账户一致才可以进行转账。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很少发生,如遇到这种情况,需要与银行沟通,法律上可以适用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则要求他人返还。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应认定转移的当事人行为与其内心意愿不相符,才会发生他人占有的情况,也就是说,对方通过诈骗、胁迫或是账号盗用的手段才会发生货币的登记转移,而这些行为都属于刑法范畴的犯罪行为,因此不需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来确定所有人是否具有民事上的返还请求权,而是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并且其中盗用账号进行转账的行为是定性为盗窃还是诈骗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同纸币一样,数字货币同样不具备特定物的属性,但是其占有和权利流转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个人资金安全系数更高,故而原则上他人若是未经所有人同意,一般可认定为非法占有,无论是采用什么手段,都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因此对民事返还原物请求权及其相关原则的讨论失去了意义。
3.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障碍分析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主观善意以及以合理价格转让,动产已经交付的,则认为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因此,原所有人只能根据债权请求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通过上述讨论,笔者认为非经所有人同意发生的数字货币转移而他人占有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一般都属于非法占有的情况。而对于盗窃物、诈骗物等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取得该物所有权,仍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而笔者认为,盗窃物、赃物等第三人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权利,也就是说,占有人应当返还赃物,并且具有向无处分权人索赔的权利。因此,除了误操作导致的情况,原则上数字货币的他人占有通常都属于通过诈骗、盗窃和胁迫等非法手段占有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善意取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