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由
2026年02月11日
(三)案由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为统一确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多级案由。司法实践中,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的案由一般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或人格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法院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何种纠纷,都不影响法官对此类案件审判的一般思路。即使对同一案件,不同法官也可能将其确定为不同案由。例如“李文泰与吴辉、乐清市第四中学案”中,一审判决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725号]将案由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012号]则将其确定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因此,此类案件的案由该确定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还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不影响法官审判,也不作为此次研究的重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