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收集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检索“体罚”字样,选择“民事案由”,选择裁判日期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得到的样本,并除去其中军队和监狱内部的体罚案件和由体罚行为引发的实施主体与所属教育机构之间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等与此次研究无关的样本。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查阅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最直接、最全面、最具权威性的网站。
然而,由于不能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否已完全上传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并且出于各种原因部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并没有予以上传公布,例如,“赤峰市元宝山区向阳小学与张某2、宋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只检索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内04民终1239号],但未能检索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2016)内0403民初4415号],因此本次研究所采集的样本并未涵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效的所有符合筛选条件的裁判文书。但是从现有样本的数量和内容上看,此次采集样本具有足够的多样性以支撑本研究的展开,个别缺失的样本并不影响整体数据与研究结论。(https://www.daowen.com)
笔者通过阅读每份裁判文书并对案件的信息(如体罚形式、损害后果和引用法条等)进行记载、整理、统计后得出如下结论:
此次采集的样本合计有41份一审裁判文书(占比51.25%)和39份二审裁判文书(占比48.75%),其中共有11份裁判文书系同案二审产生,共计69起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和相应的80份裁判文书样本。若将同一被告对多起案件的原告实施同一或同类体罚行为归于一份案例,则共计有56份案例。其中有2份集体性体罚伤害案例,分别涉及6份一审裁判文书及其对应的6份二审裁判文书和1份一审裁判文书及8份二审裁判文书,另有一份案例是2名原告出于同种侵权行为分别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2份一审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