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事实
2026年02月11日
(四)基本事实
根据统计结果,体罚的方式主要有对当事人实施殴打,使用器械进行敲打、罚站、掌掴等。根据教育机构体罚伤害案件发生的事实以及裁判文书中提及的被告的体罚伤害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69起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体罚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但未致残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体罚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较为轻微,大多是身体淤青、软组织挫伤等,例如在“杨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赛亚宝贝艺术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5)昌少民初字第13929号]中,“被告教师在幼儿园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多处淤青”,法院判令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并赔礼道歉。其二,当事人因体罚行为受到伤害且导致残疾的案件。例如在“蔡某某诉秦安县刘坪乡刘坪村五之小学健康权纠纷案”[(2015)秦民初字第94号]中,原告蔡某某由于被体罚导致五级伤残、脑梗死,右手全肌瘫伤残等级为四级,右侧肌体偏瘫伤残等级为七级,因体罚行为和伤残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111944.72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