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无须因果关系
2026年02月11日
(三)明确无须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问题,在司法案例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并未因此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认为经营者不构成欺诈,但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还是存在的,这无疑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了一种隐形的保护。因此,对于因果关系的抛弃是非常有必要的。
就像前面提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在字面解释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欺诈需要因果关系,而且综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初衷,笔者建议为了更好地扩大消费者受保护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减少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只针对经营者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进行认定。这样一来,降低了消费者主观状态认定的难度,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明确了无须因果关系问题,厘清了民事欺诈和消费欺诈的界限,在解决消费欺诈时,在某些方面还是需要借鉴《民法》的相关基本原理,但是要注意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区别,这样才能处理好《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提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是一部特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就具有公法的性质,但是根据其调整的关系来看,又属于私法的领域。所以,正确处理因果关系问题更好地展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性,更加有利于真正实现制定该法的初衷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