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扩张的合理性
陈倩倩[1]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优化,与检察的不起诉裁量权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从刑事诉讼纵向程序上看,审判阶段中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呈现出“繁者不繁,简者不简”的弊端;从不起诉裁量权内部横向梯级衔接中看,检察的不起诉裁量权并没有因为制度的扩张而在实践中得以很好地运用。目前,基于我国特殊的行政体制、历史背景等,检察的不起诉裁量权虽有时势需求却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本文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刑事诉讼价值以及检察中立审查责任三个方面对扩大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必要性分析,使传统检察官消极被动适用不起诉裁量权转向积极准确适用不起诉裁量权。(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不起诉裁量权;谦抑性;中立审查责任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就有了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为什么要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转型,经济犯罪不断攀升,严重的刑事犯罪大幅度下降,风险社会取而代之,刑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实体法从惩罚犯罪开始转变成预防犯罪,这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这几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在各地通过深入贯彻成绩斐然,与此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依旧存在问题。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例:一方面,扩大了不起诉的种类,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裁量权,使其有了新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扩张又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是否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是否客观中立地作出起诉或是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性如何重新界定?或者说在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如何使不起诉裁量权合理扩张?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后,很多学者都敏锐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并从不同视角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起诉裁量权的问题,包括对各类不起诉制度进行具体分析、中外不起诉裁量权的比较、不起诉裁量权的功能定位等。总体而言,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都是针对具体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的。而本文则是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进行实证分析,说明检察官在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时存在不合理的限制,从多个角度分析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性,促使检察官从消极适用转向积极适用不起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