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重大过失的包含

(一)明确对重大过失的包含

对于重大过失问题的研究,理论界一直进行着,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过。笔者认为,应该细化对这一主观状态的研究,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重大过失的界定,存在的分歧有:主观派认为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的划分依据应该为行为人的主观预见程度,还有人认为,重大过失违反了一般人都能通过轻微的注意事项的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客观派认为,重大过失行为要看行为表现如何。[8]对于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法院可以酌情对其进行认定,毕竟在实践中因为重大过失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也很恶劣,虽然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但是造成的结果很严重,况且如今法院裁判时认为过失不构成欺诈,经营者可以随意以过失而规避责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破坏了市场秩序的公平性。因此建议对于经营者的过失心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作出认定,避免经营者逃避责任,可以减少赔偿数额,交由法官进行裁量解决。笔者认为,重大过失的认定途径可以表现为两种:一种是遵循过失不构成欺诈,那么对于重大过失就不能进行欺诈的认定,但是鉴于重大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另一种解决途径就是将重大过失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样就对重大过失进行了全面评价,防止经营者将重大过失当成抗辩理由。这样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对经营者严谨认真的态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区分开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的界限,毕竟,过失的程度不同产生的损害后果也是不同的。增加对重大过失状态的认定,意味着对经营者的核检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以过失作为免责的借口,否则对消费者造成的严重后果无人承担,会造成市场交易的不公平。避免对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的评价是因为不能过分地对经营者进行严厉苛责,经营者也是一般人,犯错误是正常的,如果一味地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和负担反而不利于消费交易。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只需要增加对经营者的重大过失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