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裁判者对规范内容的多元价值选择
《物权法》对于抵押担保范围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定两种模式。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抵押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抵押担保范围的界限,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范围的补充,具有兜底性作用。但法律并未明确法定或者约定的担保范围必须登记公示。在司法层面,裁判者对意思自治与行政登记规范产生了多元化解读模式,以至于在裁判时出现多重价值选择。(https://www.daowen.com)
司法裁判者产生规范解读差异源于两个基本问题的判断:其一,《物权法》已规定法定担保范围作为未约定担保范围的补充,在未另行约定担保范围时,该法定担保范围是否具有对世效力,而无须就担保范围办理登记,从而依期待利益保护意思自治;其二,抵押登记记载债权是否包含全部债权,以排除约定担保范围内容,从而依登记信赖保护公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