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兼顾意思自治与登记外观

(三)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兼顾意思自治与登记外观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并以登记公示的债权数额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超出登记本金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既保护了意思自治的私法权益,又维护了登记外观的公信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担保范围与被担保的债务数额分列为两项,其内容范围不一致;《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公示之事项。因抵押担保范围不在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里,所以此处登记公示事项应为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至于抵押担保范围应当取决于抵押当事人的例外约定。(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登记了债权数额,因此,登记公示记载债权数额应当认定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此时,依登记公示的主债权金额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以登记公示的债权数额为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