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行政协议方式协调解决强拆矛盾
从日常执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听到行政强制几个字,普通民众就会紧张,正因如此,行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谓剑拔弩张,事实情况也证明,暴力执法现象时常上演。在面对执法机关执法时,许多当事人经常试图采取过激行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最后的结果通常是两败俱伤,激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除上述提到的常规执法方式之外,笔者提倡以更为多元化的执法方式来应对现如今的强制拆除案。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在面对矛盾与冲突时更倾向于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式,比如引入行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强拆问题。
行政协议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达成合意,对于要解决的问题形成统一的方法意见。行政协议成本低,并且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也已经在很多行政执法领域被运用,因此在强制拆除案中,只要遵循合理的法定要求与规则,就应当提倡行政机关运用此种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这也适应了行政机关变革执法方式的要求。在陈宏、陈叶诉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016)苏06行终622号]中,二人与张芝山镇政府经过一系列协商之后,对于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残值回购事宜达成行政协议,以达到拆除违法建筑、完成行政管理的执法目的。审理法院认为,张芝山镇政府在处理这件违法强拆案时,并没有如以往一般直接采用强制暴力的方式,反而采用更低成本的、简便易行的行政协议方式,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方式解决违法建筑的问题。这样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签订行政协议的执法方式,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有效弥补了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的不足。
针对一个违法强拆案,以往的程序大多是经过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则作出执行决定,随即便直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而强拆带来的一系列赔偿事项则在这之后进行,更是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行政协议方式的运用,即双方之间首先针对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科学的评估,针对赔偿问题预先达成合意,可妥帖处理强拆问题。这种方式不但降低了强制拆除的执法成本,而且有助于减少暴力执法现象,有利于合理解决违法建筑强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