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二)规范执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1.规范合理的行政强制执法期限

行政法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追求效率,而且要求合法合理。只有公平正当的执法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彰显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现有的《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中对于相关期限的设置本意是保护私权,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笔者所认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肆意拖延期限的行为对强制拆除的执法工作造成阻碍,反而成为恶意规避执法的“保护伞”。

《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体现为要求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公告、责令限期拆除、书面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多种权利救济途径,但耗时之久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这一利益之间的均衡势必要求行政机关更注重相关期限的把握,在执法过程中,除当事人必要的权利救济时间之外,执法机关要注重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工作的有序展开。2.完善听证程序的应用(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听证程序大多运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行政机关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将听证程序设为必要程序之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听证权利也没有规定。基于听证程序的重要性,并且考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过程中,本身力量不对等的博弈本就有可能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否应适用听证环节加以分析。[18]

听证程序,即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享有的要求听取意见、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私权利。听证程序的运用,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听证能够加强执法部门与群众的联系,能够在平等协商中解决问题,而经过听证程序可以得出更合理的决定,从而提高行政决定的准确性。听证程序的运用,究其根本,也是在程序上对强制拆除作出进一步的约束与规范,避免如往日一般的暴力执法现象的出现。

因此,笔者认为,在现今违法建筑拆除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听证程序的不断完善与应用,对于缓和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