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违法建筑权力配置的相关立法

(一)完善违法 建筑权力配置的相关立法

行政强制法》已经对违法建筑强拆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拆除机制,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然有许多问题。就笔者的不完全统计,仅规定执行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多达23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强拆主体进行授权,更易导致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进而不利于实践的操作。此外,立法实践中根据违法建筑所牵涉的不同利益以及所侵犯的不同客体,进而将管辖资格归于不同的主管部门[15],这极易导致立法的相互冲突。由于对于主体规定的复杂与多样,反而更易出现执法的空缺,因此目前立法在行政强拆主体的规定上仍有不足之处。

通常一个完整的行政强拆程序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因此加强关于违法建筑权力配置方面的立法完善,便是要充分考虑执法不同阶段的权利配置。首先便是要规范行政强制过程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前述文中对违法建筑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概念已经有所分析,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违法建筑类型,通常涉及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相关机构有交通、电力、港口、建设、规划、市政工程等多个行政部门。如何使认定权归属更为合法合理,立法也在不断探索。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机构的不断调整变革中,部分机构合并进行认定工作,更提高了工作的精细度与科学化,这样在确认违法建筑的类型与性质时必会更加科学与准确,也有利于后续强拆工作的展开。

关于权利配置,学界认为还需考虑的另一问题便是违法建筑的认定权与执行权,两者性质不同理应分开立法进行约束,而执行权的归属则通常是程序启动首要考虑的问题,也容易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争议焦点。

在西安市长安区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16]中,原告秦安房地产公司对被告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定驳回秦安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正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这也正是实践中,究竟哪些机关享有强制拆除执行权不够明晰、立法欠缺,导致了司法中认定案件事实时存在争议。事实上,由于本案中的秦安房地产公司并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便擅自搭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处罚性、终局性等特征,故可以认定是执行措施。因此从目前的实践与执法现状来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也具有对违法建筑整治的相关执行权。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各相关部门配合尚有不足,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强拆执行权主体归属存在争议,因此应加快相关立法完善,加强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与协作,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立法对执行权主体的规定有利于完善执行权的归属,也只有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机关分别具有的职权,才更有利于推进违法建筑问题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机关侵犯。此外,地方立法也应该严格遵守地方立法原则。由于各地实际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地方立法要注重与实际相结合,既能体现地方立法特色适应实际所需,也要与国家法律相一致。[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