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完善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行政执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扩张性等特点。在违法建筑强拆案件中,相对人也通常处于一个权利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规范执行权的行使并能够更为妥善地处理违建强拆问题,有必要完善对执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对违建强拆执行权的监督,不仅仅包括事前或事中监督,也包括事后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只有在各个阶段都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才有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纠正,以防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行政强拆的事前与事中监督主要是指赋予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权[19],加强对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监督,有权提出异议以审查执行行为的正当性。除相对人之外,也可加强某些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通过立法以确定司法监督、救济的环节与职责。加强司法机关介入的事前审查,主要是考虑到违建拆除的事后不可恢复性这一特点,基于相关人的申请可进行司法审查,这样可加强执法正当性的保障。除此之外,可建立公众参与的违法建筑咨询、举报、查处平台,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早发现违法建筑的存在进而及时制止;建立公众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的公开度与透明度,使得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可以更加符合民众的期待、社会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主要体现在责任的追究和相关的赔偿等方面。首先要确认的是由于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这也是当事人最关注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评估鉴定后就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为了不断完善行政强拆这一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应注重事后的赔偿,明确救济渠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权,这样也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违法强拆所带来的损失。事后监督的完善除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与必要的国家赔偿之外,也要对相关违法的机关和人员进行内部追责,这样才可维护法律权威。关于追责的具体行为方式,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中违法的行为程度与后果进行确认。譬如对于执法人员的追责,我国《公务员法》也规定了警告、记过、降级等多种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