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我国的B类条款在实现过程中都有各自的问题,同时也存在一些可以共同改进的方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点:
在立法方面,因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加之其特殊性,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有助于我国稳定推进B类条款的实现进而充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我国可以参考欧盟的立法方式,建立一部独立的海关法典或修正现有《海关法》。以基本法的方式对《海关法》涉及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现行海关行政及执法方面(主要是与B类条款实施相关)出台实施条例等细则对其进行详细规定,使各项措施的实行有法可依。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中对于涉及B类条款实施的方面予以法律规定,如海关在信息交换中涉及企业信息的保密与保护等都需要立法的规定。
在行政方面,每一个B类条款的切实推行都需要其他部门与海关之间的协同合作,建议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合作与分工,或建立用于相关部门包括海关、财政、检验检疫等的合作研究与信息交换的专门机构,在确立各部门机构的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务的流程,强化行政不仅有助于B类条款的切实推行,也有利于营造更好的对外贸易环境。
B类条款的实行仍有诸多难题尚待解决。本文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国内B类条款现状、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及国际优秀实践的研究,对我国B类条款的实行提出了建议,法制的缺乏和体制的尚待完善都是B类条款实行必须攻克的难关。
【注释】
[1]丁雅洁,江苏徐州人,2020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2]何力:《国际条约法视角下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问题探析》,《海关与经贸研究》2017年第4期,第1—8页。
[3]商务部新闻办公室:《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式生效助力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2017年2月24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702/20170202521961.shtml,2021年8月20日。
[4]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解读》,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年,第135页。
[5]《2016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2016年11月30日,https://www.weforum.org/reports/the-global-enabling-trade-report-2016,2021年8月20日。(https://www.daowen.com)
[6]《我国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过半》,2020年1月14日,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4/content_5468796.htm,2021年8月20日。
[7]《人民日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用户逾220万》,2019年4月19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2388284/index.html,2021年8月20日。
[8]顾阳:《以“单一窗口”建设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访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广志》,2017年12月29日,http://www.gov.cn/xinwen/2017-12/29/content_5251415.htm,2021年8月20日。
[9]《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97号(关于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主要申报业务的公告)》,2019年12月16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786229/index.html,2021年8月20日。
[10]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解读》,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年,第3页。
[1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2019年3月25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05/content_5448783.htm,2021年8月20日。
[12]海关总署:《扩大产能降低成本西藏有了出境加工贸易》,2019年11月26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mtjj35/2710964/index.html,2021年8月20日。
[13]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解读》,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年,第3页。
[14]江小平、周卓见:《上海外高桥/洋山、广州黄埔、深圳盐田进口集装箱货物放行时效对比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年第5期,第47页。
[15]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编译:《欧盟海关法典》,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6年,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