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合作
1.《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标准
海关合作是当下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所需,有效推进海关合作不仅有利于我国海关的监管执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的便利和保护。而海关合作最主要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即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通过在协议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互助模式,包括AEO互认、信息交换、联合打击违法犯罪等内容,以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际法效力确认相对固定的海关合作模式来完善我国国际海关合作。对于未签订海关互助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世界海关组织“全球海关网络”在货物监管、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信息交换,以非国际条约的形式展开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但无论采用何种合作形式,国内的相关规定和机制都需要完善。WTO即有基于此项的标准。
(1)国家的政策、法规之规定:本国法律是否允许本国海关向外国海关提供相关信息;本国法律对于所持有商业信息是否有保密及保护规定。
(2)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是否建立与第12条所述相关的内部程序或流程。
(3)相关机制框架:是否具有执行与本条相关的各项职能的部门。
(4)通信与信息技术:是否为请求或提供信息以及其他12条规定内容配备相应的设备及技术支持。(https://www.daowen.com)
2.对我国的建议
第一,完善涉及海关合作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签订的海关合作协议不断增加。2020年我国B类条款实行后,会面临大量的信息交换需求。故此有必要在涉外法律中对信息交换进行立法性规定,具体应当结合国际海关合作的可能性需求,在信息交换程序方面设立包括信息交换流程、部门、授权、监管等法规,以及在信息保护方面对信息提供、企业信息保护、商业信息保密和信息授予授权等予以规定。
第二,加强与海关合作相关的体制建设。
设立或指定负责各项合作的部门或机构,并配置与其相符的程序,如海关合作中最重要的信息提供甚至交换,需要指定提供或接收信息的部门,明确信息交换的申请、审核、监管以及保护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