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一窗口
2026年02月11日
(二)单一窗口
1.美国关于单一窗口的法律体系
学界对我国单一窗口的各项研究较为丰富,但大多集中于技术以及行政研究,法律环境的缺失是我国单一窗口的一大缺陷。本文对于单一窗口的国际优秀实践仅着重于法律环境的套系。因美国单一窗口使用的是“自动化商业环境/国际贸易数据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System,简称ACE/ITDS),其在推行和落实单一窗口的进程中一直处于法制先行的状态,故选取美国单一窗口法律体系予以探析。
表2 美国单一窗口与其法律体系时间对比表
(https://www.daowen.com)
依表2信息,美国单一窗口制度始终处于立法先行或法律与制度并行状态。美国的单一窗口制度已处于全面实行且较为完善的状态,这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案》和《港口安全法案》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密不可分,有法可依和法制环境的完善进一步保障了美国单一窗口的全面实施。
2.对我国的建议
要加快单一窗口树状法制建设。
我国单一窗口法律体系的缺失始终是单一窗口发展过程中的缺憾,亦是其日后的隐患。目前我国关于单一窗口的规定散落分布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中,而缺少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极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建立树状法制体系。首先,在《海关法》中增补关于单一窗口的基本规定;其次,在《海关法》基础上制定关于单一窗口的实施条例;最后,将现有政策,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等统一在单一窗口的法律法规下,形成体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