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路径:自由主义

(一)第一条路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围绕权利优先,不断强化个体优先的合理性,建立起一整套的论证链条。这体现为17—19世纪启蒙思想家对主体自我和基本自然权的发现和确立,如康德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

与德国古典哲学的观念主体不一样,霍布斯更重视权利主体,完成了传统自然法向现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转变。基于“自然状态”,个体为了自保而让渡部分自然权利组成国家,但即使国家成立,个体依然享有保护自己生命的自由,这是不得被侵犯、不可被剥夺的个体权利,霍布斯将其称为最基本的自然权,是第一自然法,独立并优先于其他自然法。洛克则认为自然权不应局限于保存生命的权利,还应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4]

洛克的论证以自由意志为基础。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拥有自我,即完整拥有自己的意志和身体,并且意志的这种自我所有性决定了个体是自由的,个体间是平等的。劳动过程是个体意志的坚强抉择和身体的辛苦付出的过程,那么劳动所得的产品就应该为劳动个体所拥有,要维护这一原则就要保障个体的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个体权利,人类才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府状态。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这些个体权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政府的价值排序中应该将个体基础性的自然权利放于首位。国家是为了让个体获得自然状态中无法享受的个体权利而构建的政治力量,国家不能凌驾于个体权利之上。(https://www.daowen.com)

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学说,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奠基理论。而个体基础性权利的优先性和至上性成为自由主义路径下民主建构的核心理念,这样一种理念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现实政治的建构原则。

洛克的思想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具有先导性的影响,美国的国家权力建制和宪法起草制定都具有洛克思想的印迹。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斐逊提出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被剥夺。美国公共权力的安排是以普遍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统。三权分立、尊重个体权利和个体意志,这些都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不可撼动的原则。

近几十年来,西式民主不断扩张,虽曾基于现实考量做出调整和让步,如在权利主张方面倾向于更温和的新自由主义,但当下的自由主义路径民主仍然是实现个体权利的方式,更是监督国家更好保护个体权利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