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路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以共同体之善优先,共同体之善促进个体之全面发展,摆脱单一权利享受主张的狭隘性和落后性,实现个体真正的自由和进步。这一路径的思想基础是对个体社会属性的论证。在思想领域体现为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属性的洞察。马克思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
理解和认知民主的出发点不是单个的抽象的个体,而是由个体所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6]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首先,民主是共同体的民主。民主制从本质上说,要在政治共同体——国家中实现。因此民主是人民在国家中实现的自我统治,民主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的制度、法律及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国家是人民自由的产物,国家应由人民所掌握,换言之,国家权力应掌握在人民手中,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共同体原则在公共权力安排上的体现,即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和内在的独立性——“社会特质”,前者使得政治职能成为每个人的普遍职能,后者则要求个体拥有完善的社会人格。
其次,即使国家成为人民主权的国家,但国家并不是最好的共同体形式。摆脱政治力量,通过人与人的结合,实现个体全面自由发展的共同体才是最高层次的人类组织形式。“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7]马克思将这一理想的社会形态称为共产主义社会,一个消灭了国家的人类共同体。(https://www.daowen.com)
显然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一共同体在现实中并未到来,但他所设想的第一层次的共同体已经大规模地实践并发展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其中较为成功的实例是中国。中国民主在理念上的特质是共同体优先。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体系中,人民首先是以政治身份为基础形成的集合体,它包括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一切可以联合的阶级。在现代中国语境下,人民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展,企业主、商人等都是人民的子集。这一人民概念不同于公民,它突破了财产、等级限制,成为最为包容的共同体。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将人民这一最大的政治共同体利益放在国家建设的第一位。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的表述中一再强调人民的重要性,如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8]习近平总书记的“我将无我,不负人民”展现了与人民一体的政治情怀。
理念是抽象的,但实践方式却是具体的。中国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念的实践,同时也是中国政治主体在长期的政治运动和锻炼中,在中国国家的建设需求和社会结构的互动中形成并改进,在国家、个体和群体的力量博弈中规范稳固,并获得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