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与共同体
回到本部分最初的问题,是否存在着普遍的民主理念和统一的民主运行方式?从雅典的民主实践和反思来看,民主理念和可能的运行方式,在早期的人类政治实践中已经产生分歧。如前所述,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将权利优先作为民主第一要义,主体个体自我管理权利、普遍分享公共治理权利。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公共权力开放体系的建构,比如权力分立制衡、普选权的推广等。第二种,将善作为第一要义,共同体之善是最高之善,个体之善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能达到至善,个体权利仅是特殊之善。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即个体自主。因此不仅要开放权力,更重要的是使权责相配,保证善的最终实现。它所实现的条件比前者复杂得多,比如个体德性的养成、优秀品质的培育、公共生活经验的积累,将个体特质与公共权力获取精准匹配的人才安排机制,确保秩序和稳定来维护共同体存在、不被撕裂的社会统一力量建设,防范特殊之善获得普遍之名引发政治倒退的纠错机制,等等。
权利既是被给予的,又是需要获取的,给予性来自人以共同体成员存在的事实,获取则是对个体追求至善和自我完善的平衡,以德配位,以善成人。即使是权利优先的民主,也要以善为前提,因为只有个体获得完整的品质,才能真正做到以独立自我之名行使权利,否则只会被偏见和冲动所摆布,沦为政客工具。
民主理念有分歧,其运行方式自然也就不同,在实现民主的路径上不存在统一可复制的标准答案。托克维尔在对美国的民主制度详加考察后,也一再强调他绝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2]。(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民主内涵的不同,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出两个层次的民主理念,从表面看,民主主张政治主体个体的自我管理权利、分享公共治理权利,以普遍的政治参与作为实践路径;从深层次看,民主应该实现个体自由全面发展、个体共享共同体持续性实质性发展权利和成果,以普遍而有区别的政治参与作为实践路径。
从民主的建构逻辑分析,第一层次的民主以权力分立、公权开放为前提,第二层次的民主还需要健全理性的个体政治意识、与德位相配的权力安排体系、规范科学的决策机制、稳健秩序化的制度运行。实现第一层次的民主并不容易,需要经历长期的政治斗争和社会运动。这一民主在政治国家中极为常见,如美国、法国等,这些国家通常强调个体优先,无限尊重个体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防范集中的政治力量对个体权利的侵犯。但如果我们将民主内涵拓展至第二层次,则会发现第一层次的民主实际很难实现,因为现实政治中,独立自主、拥有美德和智慧的理想政治个体是极度匮乏的,这就降低了公民进行合理的政治判断、行使政治权利的质量。“民主国家里,公民保护自己利益完全合理,也属预计之中。但到一定程度,此类保护将化作索求特权,大家的利益都变得神圣不可侵犯”[3],最终导致民粹主义高涨,政治决策成为民意复制的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