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与善
民主作为一种现代制度建构,开始于18世纪末,但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和政治生活方式,人类至少从古代雅典时期,就已经开始将民主作为主要的思考议题并运用拓展到公众生活之中,其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民主的思考是古典民主认知的重要转折。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共同体中生活并实现对至善生活的追求,由此而延伸的城邦建构逻辑,即“每一种人类活动都有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它指向某些可以从理论上确定的善;一切有价值取向的活动都是社会的,它是人们相互结成社团加以追求的善;城邦或共和国是所有社团在其中追求它们的特殊目标的社团。与他人结成社团,加入那个社团的有价值取向的追求之中,既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也是目的——或善——本身;参与到以所有特殊社团的善作为目标的社团之中,获得所有特殊的善,这本身就是一种境界极高的善——因为它是普遍的”[1]。
城邦是最普遍的共同体,公民既行使权力又服从权力。根据政治权力分配的数量——一人、少数和多数,城邦可以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决策团体为多数的民主制就一定是最优的,因为普遍之善的实现并不仅仅以数量来衡量,而是数量和质量的结合。由此延伸出来的问题是:如何在城邦中实现普遍之善?
首先是在公民中辨别出那些能为普遍之善做出更大贡献的“精英”们,他们在拥有特殊之善方面高于常人,出类拔萃,比如他们可能天性纯良、品行中正,并恪修君子之德,或者训练有素、头脑灵活、善于谋断,或者生活经验丰富,长于把握复杂联系以做出预测,或者他们拥有非同一般的勇气和胆识。精英有不同的类型,比如好人、勇士、智者、富人和世家子弟。他们的个人智力和道德品质使他们在权衡特殊之善和普遍之善时更容易把握优先项,不受制于自我或团体之利,更不为眼前所迷惑。
其次,要把政治权力的分配同多样化的个人资格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可能实现的方式。政治决策是一个复合体,可以分解为不同职能。不同职能表现为一定权力,同时为实现普遍之善,也需要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个体或团体来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因此,确定不同类型的决策和对决策职能加以区分,以便寻找更适合参与决策的个体,这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参与决策,分享权力,他所能参与的范围和分权的大小,不仅是由他作为非精英的“民”(demos)——一个整体的公民团体中的一员来决定,更是由他所具有的才能大小和素质类型所决定。亚里士多德反对这样一种民主类型,即权力得到广泛分配,但却是以专制方式行使。在权力的分配中,侧重于机械化的、数量上的多数,而使个体的特质与权力的行使脱节,这往往会使城邦沦为非精英的群体统治。只考虑表面一致的利益,把特殊团体的善等同于城邦普遍的善,实质是数量的独裁和平等专制。既克服民主的专制,又实现全体参与的普遍善的政治,亚里士多德将之称为混合政体。
亚里士多德写作《政治学》时,伯罗奔尼撒战争已结束数十年。希腊的彻底溃败不仅使城邦内部动荡不安,也使雅典的民主政治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衰退。当时公民各行其是,政客结党营私并煽动民众,国力削弱。是什么使民主在雅典获得繁荣又走向溃败?雅典民主缺失了什么,使其最终难逃失败?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认知是对民主的反动还是对民主含义的积极增补?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都依赖于对雅典民主和亚里士多德民主理念的辨析和区分。
我们先回顾一下亚里士多德所亲历的雅典民主。雅典民主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城邦生活,民主实践的方式是公民普遍参与权力体系,而民主形式的稳固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产生自由公民,使公民参与权力机构。执政官梭伦以财产,而不是以出身,作为划分公民等级的标准,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设立公民大会的议事机构400人议事团。第二阶段,以自然区域为单位,设置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管理的常规政治机构,打破氏族血缘所形成的家族权力格局。执政官克利斯梯尼改变原氏族部落的划分,代之以地区部落;每个地区下辖若干个自然村,称“德莫”(Demos),成为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宗教活动的基层单位,确立了民主制。第三阶段,确立公职分配机制——投票决出,公共决策权和审判权普遍分享,如公职由公民大会投票产生;所有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有权参与公民大会;设立民众法庭、陪审制度等日常司法机关。各机构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雅典民主无论在理念还是应用上都是人类共治管理方式的创举。从理念来说,首先,雅典民主尊重公民的自主权利,同时将自主权延伸到城邦公共的政治生活中,拓展出基本的政治权,如选举权、决策权、立法权等。在整体权利格局中,新的个体权利出现并被上升到总体原则加以合法化和稳定化,这往往以个体间、部分与整体间的关系变化作为基础,而这一过程是漫长的社会准备时期。古希腊人原始的平等意识、手工业分工和商业繁荣培育的等价观念和平等观、私有财产确立所引发的普遍政治参与意识、经济的相互依存关系所塑造的公民集体主义精神都为个体政治权利意识的萌发奠定了基础,进而为公民个体进入公共权力体系积累了社会力量。
其次,雅典民主强调公共权力安排的开放化设置,如以财产为基础的无差别的公民投票权,以选票数量多少分配公职的机制。虽然雅典的公民权排除了奴隶、妇女和外邦人等,但在公民内部却实现了权力的类均等性分配,建立起相对规范的权力配置体系,在职能分配和决策制定方面更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从雅典民主的实践应用来看,虽然民主的出现源于生产交往和贸易发展、城邦多元团体增加和个体独立生存力量的增强,但它所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变革路径,城邦领导集团及时察觉到城邦的变化,并积极将其注入城邦权力的行使之中,而响应民意、与时俱进的权力体系也获得了城邦人的拥护和支持,能够确立并维持较长一段时间,促成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臻于极盛。
雅典民主显然是不完美的,否则希腊不会在伯罗奔尼撒之战中一败涂地,苏格拉底更不会在民主体制下饮鸩而死。如何更好地评价雅典民主的成败得失?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视角出发会更适宜,因为他既感受了雅典民主的繁荣,又目睹了它的溃败,在一个恰当的时间点,以沉思的方式设想了人类合理的政治生活方式。(https://www.daowen.com)
结合前面所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观点,与雅典民主相比,我们不难发现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具有如下特点:
(1)他将城邦之善看作最高之善。首先,城邦是自然的产物,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因为整体必先优于部分。其次,城邦之善是实现个体之善的必要之善。人存在的目的是追求至善的生活,即沉思的生活,这只有通过交谈和合作才能获得。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生活于不同层次的共同体之中,而城邦是最高的共同体,即政治共同体。在城邦中,个体间可以实现最高层次的合作,从而使个体之善达到最高。
(2)既然城邦是高贵而必要的善,那么它作为共同体,在权力分配、决策制定和政治行动中都必须以城邦之善作为第一优选项,个体特殊的善、团体之善都要放在综合之善中考量。
(3)全体参与权力分配和决策制定的民主虽然保障了共同体的规模,但并不是最好的政治安排,比如雅典民主。亚里士多德认为,根据个体的德性、智力品质等资格给予相匹配的职能权力的政体更为合适,因为这使得城邦之善获得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双重保证。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民主观念:权利优先民主和善优先民主,表现在实践策略上,则是个体优先民主和共同体优先民主。雅典民主属于前者,亚氏民主是后者。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否认权力的公共属性,即关系到共同生活的社会公共规则、公共决策、秩序原则的制定和维护等,一系列的公共治理权应属于共同体成员共同所有,而要实现共有,则须将之转化为合法的个体权利,比如选举权、决策权等,即共同体成员广泛的政治参与权。
但在个体可以参与多少权力分配、参与的规模和范围、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两种民主观念完全不同。权利优先所延伸的第一原则,即权力的分配以均等、普遍、无差别作为第一原则。个体总是个体的,不可被替代,即便是以共同体之名,个体权利同样不可替代,这表现在政治领域即个体普遍参与公共治理和公共决策,如普选、公投等。
善优先民主虽然同样主张尊重个体权利,但这种尊重并未超越共同体,因为整体应该优先于部分。亚氏定义了人类个体之本质和目的,个体之善不仅仅是权利的增长,这还停留在较低层次。个体之善在最高层次上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至善生活的实现,优良的城邦通过教育和训练、交谈和合作使个体摒除偏见,不囿于私利,获得美德,拥有自由而节制的灵魂。因此个体权利虽然重要,但它并不是个体之善的全部。完美的体制不仅维护个体权利,更应使个体在共同体之中获得自由而健全的发展。善优先民主将民主放在整体之善中考量,所以它引申的原则是差序化的权利供给和权力分配格局,表现在政治领域是有限选举、精英治理、多形式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决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念,雅典民主败于两个错误认知。一是高估了雅典大多数个体公民的政治能力,以至于偏见和私利所形成的多数人的政治意见主导雅典政治,少数人正确的政治观点却被排斥和扼杀。二是低估了整体之善对于个体之善实现的重要性,导致个体权利成为善的全貌,忽视了只有整体之善才能实现全面的个体之善。不加节制的个体权利、优劣不分的决策机制、难以整合的众人意志日益腐蚀和撕裂着城邦共同体,最终导致雅典民主的溃败。
民主成就了雅典,但雅典却败坏了民主。亚里士多德虽然窥见了雅典民主之弊,但作为哲学家,也仅是从理念上构建了一种可能的民主形式,现实的政治运作则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