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绝非偶然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民主的“榜样”,怎么会制定出限制人民民主的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呢?其实,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所以体现反民主和维护权贵富绅的本质,是当时美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一,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深刻打上了殖民时代的政治烙印。
美国本是英国国王和封建领主们建立的13个各自独立的殖民地通过独立战争而联合起来建立的国家。从某种意义说,美国独立战争,实际上是北美本土13个殖民地成长起来的殖民精英们要摆脱英国国王的统治,以主导殖民地统治的斗争。这就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继承殖民地的某些政治传统。
历史告诉我们,从殖民地时代开始,英国在北美13个殖民地的政策就不同于本土,主要是提高殖民者的地位,吸引民众参与对外侵略扩张活动;建立自治的议会,让殖民精英分享权力。而北美13州殖民地的精英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君主立宪制度的影响下,则不断要求更多地分享英王和上层贵族的权利。于是,早在美国独立之前殖民者就在殖民地建立了“民主”体制。
当然,若按今天民主标准衡量,13个殖民地还是远非“民主”政治的,但较之欧洲(在某些方面甚至较之英国)要民主得多。其主要体现为在:较早建立了民选立法机构;按照“契约”原则制定了影响深远的《五月花号公约》;在新英格兰地区形成市镇会议制度;康涅狄格率先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规》。
1607年5月,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的首批移民104人抵达詹姆斯河河口,建立詹姆斯敦殖民点。1619年7月30日,弗吉尼亚詹姆斯河1000多名成年男子推选22位公民代表召开为期6天的代议制议会,通过了几项需待公司核准的法律。有人说,这是新世界第一个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第一个代议制机构。其他殖民地在建立类似立法机构时效法弗吉尼亚的模式。1624年英王詹姆斯一世解散殖民地,停止代议制议会,但1629年后,代议制议会不理会英王的不承认,继续进行活动。
所谓市镇会议制度,即New England Town Meetings。移民始祖在新英格兰开始了这样的实践:随着垦殖的进行,在外围建立了许多小镇,中心区则建立一个教堂议事厅。镇居民的生活以教堂为中心。自由人(起初为拥有财产并属于镇教会成员)管理镇事务,通过市镇会议制定地方法规。还选举镇代表出席殖民地的立法机关。市镇会议是直接民主的一个典范,只适用于小社区,为殖民者提供了自治方面的政治实践经验。
1628年一批清教徒在伦敦组织新英格兰公司,次年改组为马萨诸塞公司,从英王获得特许状,有权在普利茅斯以北的马萨诸塞地区建立定居点,实行有计划的移民。1629年8月,约翰·温斯罗普和其他12名清教徒股东签署剑桥协定,规定定居地的权力应该掌握在殖民地人民手中。1630年3月,由34艘船只组成的船队、上千人抵达马萨诸塞周围,建立了波士顿、罗克斯伯里、坎布里奇等居民点。10月19日殖民地举行大会议,由自由人选举助理,再由助理选举出总督和副总督。1631年自由人的范围由公司股东扩大为有选举权的公民。1635年,由每个市镇选举两名代表参加地方议会,形成代表制。1644年助理们组成上议院,代表们组成下议院,形成两院立法制雏形。
18世纪50年代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的殖民政府主要有三种类型:即:2个自治殖民地(康涅狄格、罗得艾兰),殖民者直接或间接地选举总督和两个立法机构的成员;3个业主殖民地(特拉华、马里兰、宾夕法尼亚),业主挑选总督,有资格的选民选举殖民地会议;8个英王直辖殖民地,国王挑选总督。同时,除马萨诸塞外,国王还任命总督的参事会成员(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机构的上院),有资格的选民选举下院。
在法律渊源上,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北美大陆13个殖民地采纳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习惯法),且各殖民地都自己立法。在授权建立殖民地的一系列皇家特许状中,殖民者获得保证享有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和特权基于英国史上4个重要的里程碑之上,它们是大宪章、议会制度、英国的习惯法、权利法案。他们还按照“契约”原则制定了影响深远的《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狄格率先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规》。
大宪章,即The Great Charter,或者Magna Carta,1215年约翰王被封建领主所迫而签署。宪章声明:国王并非绝对的统治者,而是受到法律的制约;所有的人获得保证由陪审团审判;只有议会可以征税。
英国的议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到14世纪,议会已经分裂成两院:高级牧师和贵族代表组成世袭的贵族院(House of Lords);富裕的中产阶级代表组成选举产生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通过威胁阻挠征税法案的制定,议会还迫使英王接受它的立法,不仅仅是有关税法,还有许多其他事情。
英国的习惯法,即所谓Common Law。到14世纪,英国法庭已经确立了参照以往类似案例、遵照先前法官的裁决的做法。这些司法先例,构成一个法官确立法律(judge-made law)的主体,称之为习惯法。其原则的某些部分,及时地成为英国成文法(statute law,由议会制定),有助于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制的侵害。到17世纪末,习惯法(加上成文法的补充),已经给予每个英国人一些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无理剥夺;若被捕,享有人身保护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如果没有法院的搜查令个人住处免受搜查等等。
作为“光荣革命”的一部分,英国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制定或者暂时停止法律、征税或者维持军队;国王不得干涉议会选举和辩论;人民有权向议会请愿,有权要求公正、迅速的陪审团审判,有权反对过分的罚款和保释金、反对残酷的和不寻常的惩罚。
1620年秋,普利茅斯的弗吉尼亚公司102名清教徒和贫苦移民乘坐帆船“五月花”号和32名来自荷兰莱登的“快乐”号船贫苦移民会合,驶往北美新大陆。经60-70天的艰难航行,12月底在马萨诸塞湾的科德角登陆,建立了以普利茅斯命名的定居点。在上岸前的11月11日,41名成年男子签署《五月花号公约》(Mayflower Compact),宣布自愿结成平等的公民政府,制定自己的法律、章程和官职机构。公约旨在促进殖民的普遍利益,签约者保证制定、遵守公正的和公平的法律。签约者多为清教徒,贫苦工匠、农民和契约奴,他们被称为“移民始祖”。在今天不少人看来,《五月花号公约》确立了一个典范:直接民主制,即公民本人而不是其代表成为立法者;承认多数人的统治;确立了法律必须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的原则。于是,《五月花号公约》被誉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之一。
不过,我们在肯定《五月花号公约》的政治与法律价值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那些远渡重洋前来美洲之人签署《五月花公约》的真正动机与目的——为了建立、开拓殖民地和掠夺殖民地人民。10年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未来的第一任总督约翰·温思罗普在“阿贝拉号”上所做的“山巅之城”布道中就公然宣称:
全能的上帝,以其最神圣和明智的旨意,给人类安排了这样的处境,在一切时代,必有人富裕,有人清贫,有人获得权力和尊严,高高在上,煊赫显耀;有人则低下卑微,屈居人下。[76]
上帝与我们之间的事业就屹立于此。为了这项工作,我们和他订立了契约。我们已领受了一项使命,耶和华准允我们起草自己的条款。我们已宣布要从事这些行动,要达到这样和那样的一些目的,我们于此恳求他的垂青与祝福。倘若耶和华乐意听取我们,把我们平安地领到我们思盼的地方,则可见他批准了这个契约,给我们的使命盖上了印章,[并且]希望我们严格履行其中包含的条款;但是倘若我们怠于遵守这些作为我们的目的提出的条款,并且在上帝面前弄虚作假,我们就要堕落到去拥抱现世,汲汲于满足肉欲,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寻求好东西,耶和华必要向我们发烈怒,报复这样一个发伪誓的民族,使我们知道违反这样一个契约要付出何种代价。[77]
这里,签约者的“使命”与“目的”已经表达得非常明确:那就是借助上帝的权威,强制这些远道而来的殖民者齐心协力建立属于自己的殖民地,以确保“有人富裕,有人清贫,有人获得权力和尊严,高高在上,煊赫显耀;有人则低卜卑微,屈居人下。”正如乔治·威利森冷冷地指出,《五月花号公约》“只是少数人统治的工具”[78]。
1639年,在托马斯·胡克的领导下,康涅狄格的定居者起草了现代第一个成功的成文宪法——《康涅狄格根本法规》(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其所用手段与所表达的意愿与《五月花号公约》无异:
为了荣耀全能的上帝,我们凭借神圣天意的智慧安排去命令和处置诸神事务,由此,我们温莎、哈特福特和威瑟斯菲尔德的居民及住户现在共同居住于康涅狄格河的腹地及邻近之地;我们深知,凡是人民聚集之地,《圣经》规定为了人民的和平与团结,必须依据上帝而建立一个有序且良好的政府,在需要的场合,随时命令并处置人民的事务;因此,我们联合起来,把自己结合为一个公共国家或共和国;为了我们自己、我们的后继者以及此后随时与我们相邻接者,加入联盟或邦联,以维护并保持我们现在所信奉的我主耶稣福音之自由与纯洁,并根据上述福音之真理,教会的纪律现在必须在我们之中实行;同样地,我们的公民事务必须受下列即将制定、命令与颁布的法律、规定、命令与法令的指导和统治。[79]
其实,《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秋格根本法规》这些立法理念,也体现在后来的《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之中,并进而影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以《独立宣言》为例,它首先向世人宣告:北美殖民地人决定从英国独立出来,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获得了自然的自由,不再受英国政府和法律的约束。其次,它宣告从英国独立出来,并获得脱离自然状态后,放弃自然自由,以平等和自愿为基础形成了一个民族和一个公民社会。再次,他们创造了一个政府,并对政府的起源和目的进行了阐释,这一阐释是对这个新形成的民族的共同价值、权力和利益的自我界定。最后,它明确宣布:“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合、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80]对照《独立宣言》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相关内容,我们自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独立宣言》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深刻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独立战争爆发时,北美13个殖民地中,有8个是属于英国国王的皇家殖民地,有3个是属于大贵族的业主殖民地,还有两个是小贵族们联合控制的人口和土地都很小的自治殖民地,经济上的影响很小。从某种意义说,独立战争的主要作用,是赶走了英国国王和大贵族及其追随者,让本土成长起来的权贵富绅等精英瓜分他们的权利。于是,美国独立之后的制宪者们,在没有获得美国13州人民授权的情况下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在一些人看来,似乎有点困惑不解。其实,《独立宣言》中所称的“人民”并不包含北美殖民地所有人,更不会包括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
或许有人会说,托马斯·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中写下了一段文字,控诉英国政府从非洲贩卖黑人到殖民地当奴隶以及“企图对任何禁止或抑制这种罪恶贸易的立法进行压制”[81]。表面上看。这段文字似乎表达了对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的一种道义上的愤慨,而隐藏在文字后面的实质却是:随黑人数量不断增多(约占总人口的20%),奴隶暴动对弗吉尼亚以及其他几个南部殖民地的白人们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使他们的心理恐惧也不断加深。正如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指出:“当托马斯·杰斐逊奋笔疾书写下人类拥有不可被剥夺的自由权的文字的时候,他本人正拥有100多名黑奴。在他的生活方式中,他所珍爱的一切,从慷慨大方的施舍和享受到追求与欣赏艺术和科学的闲情逸致,无一不是建立在奴隶的劳动之上的。”[82]换言之,托马斯·杰弗逊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奴隶主,在他心目中黑人奴隶怎么也配不上“人民”二字。《独立宣言》的真实内涵在于:“由重要人士组成的上升阶层需要征召大量的美国人来反抗英国人,但他们又不希望彻底打破150年间建立发展起来的财富和权利关系格局。事实上,在签署《独立宣言》的人士中间,69%的人曾是英国政府手下的殖民官员。”[83]《独立宣言》发表之后4天,“波士顿通讯委员会”下令全体城镇男青年到公共操场集合,准备接受挑选,应召入伍。征召的结果是,富人掏钱免去了兵役,穷人却不得不入伍当差。现实就是如此残酷。
正因为如此,“人民”二字,早在1781年出台的《邦联条例》就退出了“舞台”。《邦联条例》序言明确告诉世人,美利坚合众国是州与州之间的联合,而不是北美13州人民之间的联合;它体现的是州权至上,而不是人民主权至上。有关这一点,曾参与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汉密尔顿明确承认:“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他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84]由此看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者,在没有人民授权的情况下就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似乎早有预谋。
第二,维护美国独立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说,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另一重要目的,就是遏制分裂势力,以维护刚刚诞生的美国,这既是北美13州普通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北美13州权贵富绅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为加强对北美13个殖民地统治,采取分而治之政策,使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互相分离。随着13个殖民地的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他们有可能形成众多的小国。只是后来由于北美独立革命和独立之后的巨大压力,13个殖民地才克服了这种地方主义的发展,并排除种种艰难险阻,在事关北美独立革命成败与独立之后的生死存亡压力下才终于完成统一。
美国宣布独立后,在远离通航水路的地区,通讯和交通都处于十分原始的状态。整个国家几乎都是乡野地带——每30人中只有不到1人是居住在人口为8000人或8000人以上的地方。美国的人口由许多不同的族裔和宗教群体组成,此外,还有70万奴隶,难以建设民族的团结和统一。历史上还不曾有过任何一个共和政府是在如此广大的领土和如此多样化人口的基础上组建。地方主义和地方的忠诚感远远超过了全国性的爱国主义。独立之后的美国,最初建立的是邦联式国家,在某种意义就是北美13个国家组成的联盟,按照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的话,是没有政府首脑,没有任何权力的空壳。用约翰·亚当斯的话来说,“在美洲我们没有美国人”。[85]
事实上亦是如此。在北美独立战争期间,要赢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有效的协调体制。但人们害怕集权的政治力量会对自由形成威胁,各殖民地虽然承认应当有一个全国政府和管理军事的司令部,但是各殖民地不愿意把必要的权力赋予这个政府或总司令。尽管华盛顿出于有效指挥作战的需要而不断提出迫切要求,但大陆会议仍然不愿意给他一支坚固的邦联军队,结果只“劝告”各州各自设法完成自己的定额。用查尔斯·A.比尔德的话来说:“这个所谓中央政府从来没有能够摆脱依赖各州的可怜地位。每当发布新的征兵令时,它总是审慎地或根据需要依赖各州自己去征募分配给他们的名额。除了花名册上的一部分官兵而外,它从来没有在任何时候拥有一支做好战争准备的、训练有素的部队。”“这种不称职的情况所产生的苦果体现为拖长的战争所带来的流血、苦难和损失。……本来是有可能在6个月内结束这场战争……拖延了7个苦难的年头。”[86]
北美13州宣布独立之后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邦联条例》,1777年由大陆国会起草,四年后经由各州批准而生效。《邦联条例》虽然明确宣布,新的全国政府将是一个“永久的联邦”。然而它看上去并不像是一幅组建共同政府的宏伟蓝图,而更像一部相互提供防卫援助的条约——用它自己的语言来说——是一个在州与州之间建立一个“坚定的友谊性的联盟”的条约。在这个条约之下,13个州各自保留了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全国政府由一个一院制的国会组成,在国会中,每州无论大小都拥有集体的一票。全国政府中没有总统来实施法律,也没有司法部门来解释法律。重大的决定需要9个州而不是简单多数的批准。“1781-1788年邦联条例实施的七年间,人们曾提出过众多不同的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权力的条例修正案,但无一获得所有州的支持与批准。”[87]这种松散的联邦政府,自然不能满足当时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美国社会发展看,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而当时的邦联政府对此无能为力。
这样,最初立法的缺点便立即暴露出来:国家好像一下子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了一个独立共和国,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那时的宪法没有赋予邦联政府多少实权,不再受到共同的巨大威胁的各州,失去了紧密团结的理由,虚弱的邦联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束手无策,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印第安人和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款的利息。面对即将毁灭的命运,邦联政府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呼吁宪制权。[88]
中产阶级出身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面对上述现状,不得不大声疾呼:“美国今之联邦政府,能力不足,已属昭然若揭,故需请于国人之前,共商大计,以制定美利坚合众国之新宪法。此一问题,意义重大,固不待言。盖其影响所及,合众国之生命,各州之安全与福利,以及全国各方面之命运。”[89]因此,他力主制定一部新宪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以维护美国独立这一根本。并认为这是“保障国人自由,尊严与幸福之最善途径”[90]。
在汉密尔顿看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联邦政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避免各州之间的土地权利之争。因为“惟组成联邦共和国,以合众国之利益为前提,始能劝服各州,缓和其争端。盖处此情形之下,各州土地既同为合众国之共有财产,则自可相安无事。不然,联邦制度倘予解体,则各州对未决之土地,皆欲据为己有,群起争夺,无以解劝,终必兵戎将见”。
二是避免商业竞争之祸根。因为“各州或各个联邦处境不同,各为其本身利益着想,自将各自采取特殊之商业政策,以致发生优惠与排挤等情,种下不满之因素。……今各州倘为其独占利益而互相排挤,……竞争愈演愈烈,必致各逞己意,最后定将使用暴力,破坏所定条例,循环报复,战争自难避免矣”。
三是避免国家公债之争。“盖摊派公债办法,极难使各方满意,常易引起反对。……(加之)各州能否按时缴纳,亦属问题。盖某一州或因种种原因,财政处置失当,资力不济,以致无法缴纳,则他州亦将吝而不付,互相推卸,以致引起吵闹。倘外人再乘隙而入,则内忧外患,交相煎迫,国家将从此不获安宁矣。”
四是避免破坏私人债务契约,确保权贵富绅的利益。因为“倘一州不予遵守,则亦易引起战事”。
总之,只有“国家军政统一,然后始可免受外患与内乱之祸”“可使子子孙孙得享安乐之福”。[91]依据宪法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可以镇压变乱,保障各州内部安宁,充实御外实力,维护国家安全”[92]。
曾与华盛顿和汉密尔顿有心腹之交的约翰·哲氏认为,依据《邦联条例》建立起来的邦联政府,“在草创后所得之实验结果,复已发现种种缺点,有识之士,皆已鉴及,深知统一与自由皆已遭受威胁,惟有建立全国性之政府,始能予以挽还”。而费城“制宪会议系全国人民同声共气,协力为之,惟以美国之繁荣系与合众国之统一为前提;其所提出之宪法,亦即以使全国统一永垂不朽为目的……统一可以增强国家威望,伸张公理,以使外国无敢忽视所订之条约,彼此信守不渝,国家始可,减少外患之忧”[93]。
乔治·华盛顿也曾明确指出:“在我看来,邦联差不多已经有名无实了,国会已经成了一钱不值的机构,因为已经没有多少人执行它所发布的法令了……我们的锦绣前程和世人在一片赞叹声中寄予我们的殷切期待又在一片愕然声中化为乌有,同时,也只能使我们从山巅落到混乱和黑暗的深渊中去。”“事情很明显:如果国会没有充分权力,我们就永远不会取得国家的资格,西欧列强也不会把我们当一个国家加以尊重。”[94]
第三,保护权贵富绅利益的需要。
早在两千多年前,当“民主”这一概念刚刚诞生于古希腊的时候,亚里士多德便在其名著《政治学》中系统明确地表达了有产阶级对民主的恐惧:民主意味着人民大众的统治,就是占多数的穷人对占少数的富人的统治。自那时起,有产阶级始终将民主视为洪水猛兽。
王绍光先生曾告诫人们:有产阶级一直对民主十分敌视,生怕民众一旦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他们的财产权会受到侵害。那么,为什么民主与有产者在经历了两千年互相怀疑的紧张关系之后终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握手言和了呢?加在民主前面的那些修饰词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代议”、“自由”、“多元”和“宪政”阉割了民主的真髓,把民主从难以驾驭的烈马变成了温顺的小羊。正如雪瓦斯基指出的那样,如果有产阶级得不到对其财产的保障,他们是拼死也不会接受民主的。
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是些什么人?这是我们考察与评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必须弄明白的事。
他们是债权人、种植园奴隶主、土地投机者、工商航运资本家,是那些极力主张维护自身利益而“认为必须大力改变美国体制的政治领导人非常乐意有机会参加会议”[95]之人。
根据比尔德的统计,55名代表中持有公债的不少于4人(其中24人数额在5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债权人集团不少于24人;奴隶主集团至少有15人;土地投机者不少于14人;工商航运至少有11人。而且代表们多为律师,并来自动产集中的沿海城市。“大多数代表,最少有六分之五,对于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都有直接的个人的利益关系,而且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利益。”[96]这些人怎么可能会制定出维护美国广大普通农民、妇女、黑人奴隶和白人契约奴的宪法?而那些“对现状感到满意的美国人则多数置身事外,其中包括著名的弗吉尼亚人帕特里克·亨利·李和理查德·亨利·李、马萨诸塞人塞缪尔·亚当斯、纽约的乔治·克林顿(极力反对中央政府的亨利说,他‘嗅到了老鼠的气味’)”。因此,美国政治学家克林顿·罗西特(Clinton Rossiter)也不得不承认,如果这些人参加了会议并顽固地坚持自己的立场,制宪会议“会能更好地体现1787年活跃的公民社会;同时人们也一定会说那次会议作为创建国家的手段将会受到损害。”[97]
有研究表明,1787年的美国社会,至少有四个集团在法律不具有代表权。即奴隶、契约仆役、根据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而无投票资格的多数男子、被剥夺公民权而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因此,“在起草宪法的会议上,当然没有他们的代表”[98]。换言之,他们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主张自然不会成为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条文,他们更无法阻挡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那些严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文成为法律。
就北美独立战争前后的美国而言,它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经济的社会,居民中的大多数为小农业经营者。可以说,农民以及城市平民是反抗英国殖民统治和争取美利坚民族独立的主力军,而领导北美独立战争的则是那些大地主、大商人、银行家、种植园奴隶主和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这些较优裕阶层“在穿着、语言、举止和教育方面都与大众截然不同。革命前的效忠派同后来的联邦主义者之间在蔑视民众这一点上有与上层社会一脉相承的纽带”[99]。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极度藐视普通民众,视普通民众为“愚民”和“暴民”,并力图将民众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但为了赶走英国统治者又不得不冒险借助民众的力量以赢得独立战争的胜利。
北美独立战争的历史表明,普通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民,为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所说:“如果说城镇的商人和骚动的技工无意中发动了那场导致美洲独立的战争,那么农民却提供了把战争进行到底的动力,并流出了洒在这一斗争中的大部分鲜血。”[100]因此,独立战争结束之后,“不让打过仗的人(以及更多声称打过仗的人)享有政治权利,又非常困难。独立以前,各州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差异甚大,但战争之后,无论在哪一州,权利似乎开口就有”[101]。
以在宾夕法尼亚州为例,民众的力量格外强大。早在1774年北美独立战争爆发之时,费城(宾州首府)的富翁、1787年联邦宪法的定稿人古维诺·莫里斯就已经开始担心民众的反英运动了:“一般民众……开始运用他们的思想和理智了。这些贫贱可怜的爬虫啊!在他们看来,此时是一个春生万物的早晨,他们挣扎着蜕去冬季的甲壳,全身沐浴在阳光里,我敢向你保证,当正午来到以前,他们准会磨着牙咬人。……那么,原有的贵族政治只好寿终正寝了。”
北美独立战争胜利后,原来饱受东部沿海地区富人排斥的内地农民争得了选举权。1776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凡交纳过人头税的成年男子即有选举权,议员的被选举权也没有财产限制,这已经接近普选制了。激进派反对采用由行政首脑(即君主)、参院(即上院、贵族院)、众院(即下院、平民院)构成的所谓的“混合政体”,主张“在美国,人们只有一个等级,所以……政府中他们应该只有一种代表”,组建一个“大众政府”。于是,当时的宾夕法尼亚州新政府实行一院制(佐治亚州亦如此),且不设州长一职,行政职责由一委员会担当,委员会选举主席,并受另一个委员会的监督。新宪法被保守派称作“一群愚昧不堪的暴民的政治纲领”;一位保守派诗人曾用如下诗句来表达对民众参政的不满:“晚上躺下时还是泥水匠和木工,早上一起身却成了来喀古士和梭伦”[102]。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的美国,财政一片混乱。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曾向各殖民地征集军队和物资,但因战事发展不平衡,各州在战争中付出的代价和战争债务的分担方面也不平等。1783年独立战争结束时,邦联债务高达4000万美元。为偿还债务,大陆会议采用各州分摊的做法,要求各州按比例向邦联上缴财政。当时,为了安全,邦联政府还必须维持近10万人的军队,费用也需各州分担。
根据《邦联条款》,邦联政府不能直接征税,只能等待各州收到税后向邦联上缴它们各自应承担的款额。由于经济萧条,人民不愿交税,各州的税收情况不好,流向邦联国会的钱就更少。一些州只是象征性地分担自己的财政责任,另一些州则成为老赖,根本不向邦联政府交纳一分钱税收。1781至1786年间,邦联平均每年的财政收入仅有50万美元,只能勉强维持国会运作,根本谈不上发展国家机器,甚至无力支付欠债的利息。邦联政府的官员无薪俸可拿,军队也没有足够的补贴。邦联政府也只好诉诸印钞票来解决问题,其结果必然是通货膨胀。各州内负债人大增,许多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投入监狱,一时间监狱人满为患。
经济上的无序激化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政治上的不稳定。因不堪忍受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1786年8-12月马萨诸塞州西部的一群农民与负债累累的农场主在丹尼尔·谢司(Daniel Shays,也译为谢斯)的带领下揭竿而起,包围了马萨诸塞西部的政府与法院,企图制止州政府因他们不能支付债务和缴纳州税而强行夺走他们的土地。马萨诸塞顶住压力,坚持不印纸币或通过其他方式来资助债务人。参加谢司起义的人认为,他们的行动与美国革命的精神是一致的。他们借用和模仿了18世纪60、70年代的群体抗议活动的战术,采用了自由树、自由杆作为他们抗议活动的象征,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谢司起义。谢司本人曾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一名老兵,参加暴动的农民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曾参加过独立战争。他们要求州政府制止通货膨胀,扬言如得不到回应,便要包围州政府。马萨诸塞州政府开始向邦联国会求援,但国会却无能为力,迟迟不能做出反应。[103]马萨诸塞州长詹姆·鲍登(James Bowdoin)派出由独立战争将军本杰明·林肯(Benjamin Lincoln)指挥的军队前去镇压。1787年1月,反叛者被遣散,有1000多人遭到逮捕。
在谢司起义前后,新罕布什尔州、康涅狄格州等地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美国独战争已使民众顺从官府当局的传统受到滋扰。像托马斯·斐因这样的极端主义分子就认为,起义反抗英国的政治暴虐是天经地义的,起义反抗债权人的经济暴虐也是地义天经的。如果欠英国商人的债务可通过立法予以豁免,那么为什么不能如法效仿豁免美国商人的债务呢?”[104]
虽然农民起义最终被州政府镇压下去了,但这一事件却给新生的美国发出了一个紧急信号:如果邦联不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权威上高于各州政府的政治机制,各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将受到严重的阻碍,不仅各州内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矛盾会剧烈上升,各州间在经济和商业上的矛盾也会演变成内战性质的冲突,其结果必然是全面的社会动荡。而失去了殖民地的英国人则会乘虚而入,独立革命可能前功尽弃。
谢司起义使美国统治者感到了巨大危机。事实亦是如此:“叛乱威胁了法律和秩序,也就威胁了财产:马萨诸塞西部地区法院的关闭,停止了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法律手续,剥夺了债权人应收回的财产。其他州同样有经济萧条的地区和心怀不满的债务人,人们害怕这些人会仿效谢斯一流的人起来造反。财产也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威胁。在某几个州,和平的到来并未止住滥发纸币的浪潮,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债权人吃亏。罗得岛州宣布,拒收债务人以该州毫无价值的纸币来偿还债务是非法的。”[105]
时任陆军部长的诺克斯将军对起义做了这样的描写:“叛党……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他们决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贫困。他们的信条是:‘合众国的财产是大家共同努力从英国人手里夺回的,因而它必须成为大家的共有财产。反对这个信条的就是平等和正义的敌人,必须从地面上除掉。’总之,他们决心取消公私的债务,并且已经拥有种种土地法,这些法律是很容易用那些没有准备而无论如何算是法币的纸币来实现的……这种可怖的情况业已威胁了新英格兰的每一个讲原则、有财产的人士……怎样才可以避免无法之徒的强暴呢?我们的政府必须加强、改革或改变,俾能保障我们的生命和财产……我们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稳定的政府。”[106]
1787年,乔治·华盛顿在给自己的戎马挚友的信中说:“每一个州的百姓似乎都是那样桀骜不驯,易于感情失控,稍微些许火星就能燃起漫天大火。所以我们制订宪法的首要目的是防范百姓的暴怒倾向,而不是一味地鼓励他们广泛参与政事。”[107]他大声呼吁:“难道睿智而善良的人们就不愿意努力防止这种灾难吗?难道他们宁愿因循怠惰,让自私自利、居心叵测、心怀不满、然而又愚昧无知、胡作非为的亡命之徒把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拖入悲惨、可怜、受人轻视的境地吗?这种骚乱难道不是比任何证据都更有力地证明我国政府缺乏活力吗?如果政府无力制止骚乱,人们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还有什么保障呢?”
总而言之,独立战争前后,北美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民主浪潮,且这一民主浪潮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越来越威胁美国权贵富绅的财产权。因为,“革命消除了英国政府的压制,因而旧殖民地农民,负债者和擅自占地者对商人,投资者以及大土地所有者的不满情绪重新燃烧起来;一些州的下层社会利用了新建立的民主体制,有产阶级感到十分恐慌,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一心想建立一种政府,不仅能够管制商业并偿付债务,而且能够防止通货膨胀,坚持执行法律并制止谢斯叛乱一类的暴动”[108]。“现代的美国民间信念都认为民主几乎等同于自由,而且,民主理论家在力求区分二者时一般都认为民主为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但是开国先辈们认为,他们最为关心的自由受到民主的威胁。在他们的思想中,自由同民主无关,而是同财产有关”[109]。可以说,1786-1787年马萨诸塞州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线。
在1786年9月安纳波利斯会议上,麦迪逊已经开始了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积极合作。那次仅有5个州的代表会议只完成了一件事:它定于次年5月在费城召开一次所有州郡参加的会议。用汉密尔顿的话说,召集代表来是为了制定联邦政府的宪法,要足以应对邦联的紧急事变。
实际上,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讨论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既是维护美国独立的需要,也是国家权力野心膨胀和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制宪者当时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制定宪法建立一个比联邦条例规定得更为强大的国家,以保护富人的私有财产,而不是保护民主政治和个人权利。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了获取财产的各种不同才能,立刻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和各种各样的财产占有情况;而由于这一切对各财产所有人的感情和见解的影响,从而使社会划分成不同利益集团和党派……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110]“为了捍卫公众政府的权威,我们有时必须用必要的恶来建立政府的威信,为了这一目标,我们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制止多数暴政的发生。”[111]
汉密尔顿就说得更加直白:“所有的社会阶层都有优秀和不优秀之分,优秀者永远都是少数。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只能被归于底层,从事政治是上层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民众的政治判断力永远是愚钝和错误的,没有方向性和前瞻性。”所以汉密尔顿建议设立强大的中央政府来制约“过分民主带来的鲁莽行为”[112],并要求在新政府内给予富人更大份额的权利和影响力。
在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曾相信在宪法的支持者当中,汉密尔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是两个例外,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宪法的通过没有什么重大利害关系。但是后来人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汉密尔顿素负清廉之名,但是宪法批准后担任新政府的财政部长期间,他却被指控帮助亲戚朋友进行证券投机(其中包括在制宪会议上起过重要作用的罗伯特·莫里斯)。后来被历史学家们发现的文献证明当时这些指控绝非捕风捉影。[113]
至于富兰克林,制宪会议结束后不久,他在一封信中写道:“这些债券现在跌值了,但是我希望而且相信,一旦我们的新宪法成立之时,它们将会得到补偿的。我贷与旧国会以价值三千镑的硬币,并且取得一些证券,规定利息为六厘,但是我已多年没有取得利息了。现在我如果将本金出卖,每镑却不能卖到三先令四便士,仅值原价的六分之一。”[114]富兰克林主张接受宪法,是否与其拥有大量债券有关,就不得而知了。
韦伯斯特在晚年一再宣称,宪法反复考虑的事情就是永久性的联合,抵制国会决议和脱离联邦是那个契约所完全禁止的。通过宪法的主要理由就是赋予全国性政府权力来管理商业和贸易,国会既无权利也无义务,仅仅通过区别待遇来保护美国人民的劳动。规定统一的通货制度,也是制定宪法的父辈们的主要目标之一。[115]
正如比尔德总结说:“总之,在新的邦联共和国内,从事金融、贷款、商业和投机的一些阶层在危机时期受到了骚扰,其情况正像这些阶层在革命前夕受到起义爱国者的骚扰一样。就他们对问题的看法,无论从哪一点来看,他们都有正当理由要求在美洲土地上建立一种由他们自己主持的,在性质上类似从前英国实行过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司法和经济的控制制度。他们想要收回债款,确定可靠的通货,管制商业,取消纸币和适当分配西部土地;他们所想望的这些东西完全像英国统治阶级在殖民地时代所想望的一样。他们并不比伦敦或波士顿最坚定的保王党人更喜欢农业政治;商业根本不能在那种经济气氛中兴旺发达。因此,那些创办商业企业的人也要求建立新的中央权力和控制机构,订出一些新的规定来限制一般由农场主支配的地方议会的平均主义倾向。”[116]比尔德还借用学者R.L.斯凯勒的研究成果认为,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他们主张必须建立一个拥有充分权力的全国性政府,这个政府有权在陆上和海上保卫国家,偿付国债,保护私人财产不受农场主支配的地方议会的侵犯,保证归还逃亡的奴仆,维护公共秩序以防止国内的叛乱。[117]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作为美国历史上的神话,比尔德的上述研究无疑触犯了“众怒”。历史学家福斯特·麦克唐纳声称,“任何人在企图主要根据或仅仅根据代表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来重写《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时,都将发现事实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但是,“罗伯特·麦圭尔和罗伯特·奥斯菲尔特使用麦克唐纳当年反对比尔德时使用的数据,对证据进行重新评价。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比尔德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的,参加费城宪法大会的代表,在投票时依据的是经济上的自利”。[118]因此,我们“绝对不能认为制定宪法的人想到了所有劳苦大众,在为他们制定宪法。当时制定宪法的人想到的首先是维持他们的利益,这是一个新生的统治集团。宪法精神的大众化那是很久以后的事了。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还在为争取自身权利浴血奋战。直到今天,黑人还在奋战,虽然不常常浴血。”[119]
第四,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程序非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公民最根本权利的“盾”。因此,任何宪法的制定,在程序上必须首先获得人民的授权,并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制宪委员会起草出“宪法草案”,然后交给民众广泛讨论,再综合整理与吸纳民众的合理建议,修改“宪法草案”,最后经全民公决或民选制宪机构表决颁行。然而,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号称当今世界宪政民主典范的美国,其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却不是这样的。
1776年7月4日由北美13州组建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正式通过《独立宣言》,正式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成为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1777年11月19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简称《邦联条例》,这部条例是北美殖民地筹建13个殖民地统一政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并于1781年3月1日宣布生效。也就是说,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之前,美国业已存在一部有效宪法——《邦联条例》。
新独立的美国,依据《邦联条例》建立了一院制国会:“各州保留其统治权,自由、独立及司法等权利。本条例并不将上述诸权,委交合众国国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据《邦联条例》建立起来的美国与其说是一个国家,还不如说北美13个国家组成的联盟。当时的美国,没有成立常设的行政机构,只有一个不定期开会的议事机构,参加会议的各邦代表都是外交人员;很多美国精英都认为,本邦有权退出这个联盟。《邦联条例》还规定:“各州在国会开会时,为决定关于合众国之问题,各有一票表决权。”“各州应遵守国会之决议及根据联邦条例所提交国会之各项问题。本条例应由各州严格遵守,以使合众国永垂不朽,今后未经国会同意及各州州议会加以批准,联邦条例概不得随时加以修改。”[120]也就是说,当时美国的“邦联国会”若要修改《邦联条例》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参与修改《邦联条例》的代表,必须是经各州立法机关任命的;二是修改《邦联条例》则需要经过所有13州的同意才能进行。更不要说研究与制定新宪法了。
美国《邦联条例》有关修宪的法律规定,令那些急于通过修宪以确保自己财产的权贵富绅十分苦恼,他们在国会和各邦议会还缺乏足够的力量来按照法定程序到达目的。因为,就当时历史背景而言,独立之后的美国,众多的邦议会已为广大民众所左右。在南卡罗来纳州,“有产者终于开始领教人民的多头权力了。迄今为止,芸芸众生一直驯顺地任人利用,其巨大的数量和偶然的骚乱成了支持美洲殖民地提出要求的后盾。现在他们发现了自己的力量和重要,再也不轻易受从前的领袖们摆布了。”在北卡罗来纳州,部分民众曾以如下言词表达了对民主的渴望:“你们必须竭尽全力,建立一个置于北卡罗来纳州人民权力之下的自由政府,一个必须是不折不扣的,尽可能是民主的政府……在确定政府的根本原则时,你们必须反对每条偏袒贵族的,或由富人和要人掌握,用以欺压穷人的条文。”而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则惊呼:“倘使让民主分子多分得一点主权,即让他们在立法机构中起支配作用或占优势……,他们就会通过表决剥夺你们这些贵族的一切财产。”[121]
于是,另辟蹊径,开创出一条既可尽量避免民众参与,又在形式上不丧失合法性的修宪之路,就成为权贵与绅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詹姆斯·麦迪逊倡议下,弗吉尼亚议会邀请各邦以解决所谓的“商业问题”为名,于1786年9月11日在安纳波利斯召开会议。当时,参加这次会议的仅有5个邦。显然,那些修宪者们是不能通过这次会议来实现自己目标的,但因汉密尔顿与麦迪逊力等人的努力,本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邦联召集一次新的会议,以讨论“全国政府体制”问题,以达到修改《邦联条例》的目的。
这次会议后不久,被谢司暴动吓坏了的权贵富绅们,加紧活动以促成修宪会议的召开。1787年2月21日,美国“邦联国会”违背《邦联条例》有关“修改《邦联条例》则需要经所有13州的同意才能进行”的法律规定,做出召开修宪会议的决议,以“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请注意,即便当时美国“邦联国会”违法作出决议,也仅批准费城会议“唯一和特殊的目的是修改《邦联条例》”[122],而不是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依据美国邦联决议,这次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将于1787年5月14日在费城召开,正式代表为74名。但5月14日时,实到代表只有55名,5月25日代表数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期实际上推迟了11天。独立运动时期著名的激进分子都未能出席此次会议,马萨诸塞州的塞缪尔·亚当斯未能当选为代表;弗吉尼亚州的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毋宁死”的名言即出自其口)虽然当选为代表,但他早已怀疑会议的动机,因而拒绝出席;托马斯·潘恩正准备返回英国。由债务人控制着议会的罗得岛州,干脆反对召开会议,拒绝派代表参加。
前面已述,在55位代表中,多数与权贵富绅集团有关。各州“疯狂的民主”让权贵富绅们尝尽了苦头,为了维护权贵富绅们的利益,就在制宪会议召开的第一天,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就直言不讳地对代表们说:“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各州)宪法中关于民主的条文,我视为不容置疑的一条格言是,由人民行使政府权力将会吞噬其他部门。”此后他又称合众国的弊端的起源在于民主的狂放。[123]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则说:“我们经历的弊端,都是由于过分的民主。”[124]
为了保密,会议的讨论是暗中进行的。即使在炎热的夏日中,议事厅的窗户仍然紧闭。华盛顿更规定与会者不得以记日记或笔记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但是詹姆斯·麦迪逊仍旧依靠其卓越的记忆力记下了一些个人笔记。在会议50年之后,他的日记被公开,公众才得以了解一些制宪会议的细节。
当杰斐逊听说费城会议对所有讨论内容保密后,立刻写信给在伦敦担任美国大使的约翰·亚当斯,表示他非常不赞成这样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与民主自由背道而驰。
事实亦是如此。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大多是国家主义者,支持一个具有实权的强大中央政府,而不是邦联条例下弱小的中央政府。乔治·华盛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支持分权和一个受到制衡的政府,但是愿意接受其他人选出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甚至一度建议建立一个君主立宪政体,但是他的提案和美国与之抗争的英国政府太过相似,很快就被否决了。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则支持一个基于民众支持的中央政府。一些共和主义代表则想要一个清静无为的政府。还有一些代表不关心政府的性质,而只关心西部土地的所有权是否仍旧由中央政府——也就是所有州——所共有。纽约州的两个代表反对建立全国性的政府,并且在看到会议的制宪进程之后退出了会议。
不论参与制宪会议的代表如何争论,他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旨在建立一种政府,由它充当有产者阶级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诚实的经纪人,保护他们抗御共同敌人,并防止其中之一变得过于强大。制宪会议是各类不在财产者的联谊会。各类财产应在政府中按比例拥有发言权。有时也许不得不牺牲别人财产利益,但这种牺牲只是为了有产者利益的整体”[125]。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争议,9月17日,宪法最终版本终于达成,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出笼,美国人民可谓毫不知情。依据制宪基本程序,宪法草案出台后,理应交给美国人民进行长期的、广泛的了解与辩论。然而,那些自诩为联邦党或联邦派人士,为了掩盖自己反民主的面目,不惜给自己涂上一层捍卫合众国共同利益的色彩,且想方设法,推动以巧妙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迅速批准新宪法。这种巧妙方式,就是极力避开新宪法必须由各州议会来批准法律规定程序,也不采用更能反映民意的选民直接投票的方式,而改由各州选举专门的代表会议来批准宪法。因为,联邦党或联邦派人士十分清楚自己在金钱、理论、信息、政治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越是在一个小的会议范围,越是有利于发挥这些优势。
或许有人会问,这里自诩为联邦党或联邦派人士,或坚定拥护新宪法和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人,究竟是哪些人?他们在当时美国占多数吗?据美国著名史学家比尔德研究:“所有的商人、贷款者、证券持有人、制造家、航运家、资本家、金融家及其职业上的关系者通通站在拥护宪法的一面,而全体或大部分没有奴隶的农民和债务人则站在反对的一面。”[126]
历史事实确是如此。
正如当时马萨诸塞州一位反对新宪法人士写道:“这些强暴的党徒(即联邦派)企图要全体人民盲目地吞下这个糖衣苦丸。他们包括高等商人、公债持有者、富翁、政界名人、银行家和律师:这些人物加上他们的喽啰,形成了贵族集团。”[127]另一位反对新宪法的人士称制宪者们是由辛辛那提会的贵族世家、公共安全的掌握者、巨富和热衷于公职者、银行家和律师组成,他们经历了从贵族政治联合中独立的训练。[128]。
或许又有人说,仅有反对新宪法人士的言辞尚不足为证,那我们就看看那些制宪者和主张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人士如何判定的吧。诺克斯将军在致华盛顿的信中谈了对马萨诸塞州各派的看法:“现在本州有三个派别,他们的人数不同,在财富与人才方面彼此尤为悬殊。第一派为该州的商界以及所有的小康人士、牧师和律师……这一派赞成建立一个有力的政府……第三派为乱党及其信徒,他们大部分主张取消公私的债务,因而他们不会赞成新宪法。”[129]麦迪逊的看法也是如此:“关于条约、纸币和契约的条款,比这种制度(宪法)的实在的和消极的错误加在一起树立的敌人还要多。”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州批准会议上说:“我相信这是实在的,即庞大的小农群众都坚决地反对宪法。我可以确信地说,在互相接壤的十九个县里,十分之九的人民都是由衷地反对宪法的。”[130]
历史给我们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今天在资本家、富人和所谓的自由派人士嘴里被重复得最多的托马斯·潘恩的名言“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恰恰是美国当时权贵与富人们最为反对的。
既然反对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人占多数,那它为何获得以批准通过呢?究其原因,除前面提到的时间与巧妙方式外,还有以下因素在起作用:
以联邦党人为首的拥宪派占有资源优势,不管是金钱、信息、还是宣传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优势,而且他们是有备而来,组织有力,配合紧密,并且全力以赴。如在宣传战略方面,他们纷纷化名在报纸上撰文,为自己一方辩护。这些化名,除了美国人(Americanus)、公民(Civis)这样一些拉丁化的合称外,用得最多就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名人,如梭伦(Solon)、福基翁(Phocion)、费边(Fabius)、加图(Cato)、阿格里巴(Agrippa)、布鲁图斯(Brutus),等等。当然,其中最为著名的应该是三位联邦派人士(麦迪逊、汉密尔顿与杰伊)化名的普布利乌斯(Publius)。他们在纽约州的报纸上连续发表了几十篇支持新宪法的争论文章。1788年,这些文字结集出版,成为后来大名鼎鼎的《联邦党人文集》。这部解释1787年宪法的权威文集,一共85篇,数十次引用古希腊城邦、罗马时期的结盟、贸易与征战故事,说明如何才能形成一个更为完善的联盟,既尊重各邦的自主权,又能发挥联盟的最大优势。尤其是文集的第18篇,全篇都在讲述古希腊同盟的成败得失,希望美国不要重蹈覆辙。他们有意识地大肆制造恐慌气氛,声称若任由邦联持续下去,国家将要崩溃,社会将要毁灭,只有通过宪法、建立联邦才能避免这种结局。
而反对派则是截然相反,他们不仅在金钱、信息等方面远远不如拥宪派,许多普通民众因为消息闭塞、投票仓促等原因而置身事外或不明真相,而且因财产资格的限制使大量群众不能参加投票。加之拥宪派的突然袭击,使反对派猝不及防,无法迅速展开反击。比如农民需要在严冬中从边远地区赶到城市去投票。这一切使反对派处于明显的劣势。正如马里兰州的一位反对派对本州的描述:“‘普通阶级’的人民对于宪法毫无所知。国会命令印行的两千册宪法草案为数太小,不足以散发各地。《安纳波利斯报》发行量很小,巴尔的摩的两家报纸在东海岸地区从来看不到,而去年冬季的恶劣气候更使一切报纸都无从寄达那里。在该州的二万五千选民中间,参加这次选举的只有六千人,而巴尔的摩市和其他七个县就占了四千票。财主和富翁为了防止丧失债权,都替宪法卖力。在有些县里,反对派就没有提出候选人。”[131]
正如一位反对派人物所说:“一种统一的制度以最秘密的方式和缺少起码权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来了。而且事先没有任何通知,就突然由联邦制宪会议提请批准——国会未表示任何意见,又把它提交(州)议会——议会也依样把它提交给人民。本州的人民没有国会或议会的帮助,也没有时间研究这个问题,一味向报纸了解情况,让对立的作家把他们分成两派,而且就在这样的情形下选出了本州代表会议的代表。这些代表所要考虑的就是:他们是否接受制宪会议的宪法——包括其中的一切瑕疵,并且把人民置于一种政府体制之下,他们现在对这种体制的性质和原则的了解,并不比对哥白尼的宇宙体系的了解更清楚一些。”[132]
总而言之,在批准宪法的斗争之中,一方是支持强大中央政府和批准宪法的联邦主义者,另一方是反联邦主义者,反对宪法的起草和批准,但前者占有一定优势。
从各州批准宪法的具体进程来看,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和康涅狄格州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即便如此,也不如人们想象那么容易。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例:当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内的某些宪法反对者企图采用离开席位和打破法定人数的办法来赢得从长计议的时间时,一帮联邦主义暴徒侵入了他们的寓所,拖着他们走过大街,然后把他们推回到会议大厅里去。在胜利者的鼓掌声中举行了投票,当即做出决定:该州宪法审批会议代表的选举定在5个星期以后的一天举行,这样就把便于“人民做出认真判断”的时限压缩到了最低的限度。毫无疑问,有些老派绅士曾为新法律以混乱为前导这一点感到遗憾,但时间紧迫,只能听之任之。还有,当新罕布什尔州宪法审批会议开会并发现多数代表反对新宪法时,会议就宣布休会以防止不利的投票,同时为新文件的赞助人提供对反对派进行工作的机会。[133]
马里兰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之后也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1786年的谢斯起义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联邦主义者承诺制订《权利法案》之后才以微弱优势批准了宪法。1788年6月新罕布什尔州批准了宪法,达到了宪法生效所需要的9个州,宪法地位得到正式确认,木已成舟。在这种背景下,弗吉尼亚州,因华盛顿、马歇尔等拥有超级影响的大佬向人们承诺,新宪法将补充《权利法案》,故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在纽约州,乔治·华盛顿说服了反联邦主义者领袖埃德蒙·伦道夫,再次保证将修订宪法,同时联邦主义者控制的纽约市威胁要独立,才使得宪法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得岛州直到美国《权利法案》通过之后才批准宪法。
政治向来是胜利者的游戏。当各州批准宪法的投票结果全部汇总起来和新政府组成时,人人都明白,那些实行最近宪法革命的人正在进行他们在1787年已经开始的工作。制宪会议主席华盛顿被一致推选出来担任合众国总统。在根据宪法产生的第一届国会的24名参议员中,有12位曾在起草“新自由宪章”时出过力。在众议院,有一个以“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处于突出地位的由宪法制订人和批准人派遣的强有力的代表团。……不久,行政和司法部门就要由那些参与制订或批准宪法的领导人占满了。[134]
透过1787年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背景与诞生过程无疑会看到,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并没有获得13州人民授权,是非法的。其制宪过程与宪法批准过程同样非法且不民主。制宪会议全程对外保密,而且多次要求代表不要向公众和报纸透露讨论内容。可以说,1787年宪法完全是闭门造车的产物,是少数人的杰作;在制定之时,普通民众没有发出任何声音、施加任何影响。宪法批准的过程中,虽然民众广泛参与,但是能发出声音的,也只是少数读书识字之人。况且,宪法已经成文,即便是投票,也只有全盘接受或者整个拒绝两种选择,无法挑选接受具体条款,这无异于是在以成文宪法胁迫民意。
【注释】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第126页。
[2][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8-19页。
[3][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111页。
[4]佟德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政治学研究》,2011(3)。
[5]同上。
[6][美]房龙:《美国简史》,第119页。
[7][美]房龙:《美国简史》,第119页。
[8]佟德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政治学研究》,2011(3)。
[9][英]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38页。
[10]佟德志:《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国内学术界对美国宪法的认识误区及其成因》,《探索与争鸣》,2014(8)。
[11]佟怀志:《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初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5)。
[12][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63页。
[13]同上,第161-162页。
[14]汪波:《当代美国文化透视》,第167页。
[15][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6页。
[16][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370页。(https://www.daowen.com)
[17][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6页。
[1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266页。
[19][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37页。
[20][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页。
[21][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8页。
[22][美]哈克:《美国资本主义之胜利》,第146页。
[23][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8页。
[24][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266页。
[25][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340-341页。
[26][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48页。
[2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50页。
[28]同上,第49页。
[29][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50页。
[30][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25-141页。
[31][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下卷),第972-973页。
[32][英]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38页。
[33][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20页。
[34][英]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04页。
[35]佟德志:《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国内学术界对美国宪法的认识误区及其成因》,《探索与争鸣》,2014(8)。
[36][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236页。
[3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257页。
[38]佟怀志:《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初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5)。
[39][英]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28页。
[40][美]沃农·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262页。
[41][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127页。
[42]同上,第259页。
[43]同上,第265页。
[44]1913年通过宪法第17条修正案后,参议员才改由选民直选。
[45]王希:《原则与妥协》,第113页。
[46][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321页。
[47]邹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载《战略与管理》创刊号。
[4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320页。
[49][美]布莱克:《美国社会生活与思想史》上册,第206-207页。
[50][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237页。
[51]同上,第238页。
[52][美]桑福德·列文森:《美国不民主的宪法:宪法哪儿出毛病了》,第10页。
[53]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447页。
[54][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7页。
[55][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第294-295页。
[56]佟德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政治学研究》,2011(3)。
[57]佟怀志:《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初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5)。
[58]同上。
[59][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305页。
[60][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上卷),第295页。
[61][美]伯恩斯等:《民治政府:美国政府与政治》(第二十版),第42页。
[62][美]比尔德:《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281页。
[63][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5-46页。
[64]佟德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政治学研究》,2011(3)。
[65][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第137页。
[66][英]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8页。
[6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391-395页。
[6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
[69][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394页。
[70]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113页。
[71][美]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118页。
[7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309页。
[73][美]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86页。
[74][英]阿克顿:《自由史论》,第204页。
[75]佟德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政治学研究》,2011(3)
[76]林国基主编:《约法传统与美国建国》,第152-153页。
[77]同上,第167-168页。
[78][美]詹姆斯·洛温:《老师的谎言——美国历史教科书中的错误》,第79页。
[79]林国基主编:《约法传统与美国建国》,第31页。
[80][美]托马斯·潘恩:《常识》,第133-134页。
[81][美]霍华德·津恩:《美国人民的历史》,第63页。
[82][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上卷),第294页。
[83][美]霍华德·津恩:《美国人民的历史》,第64页。
[84][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73页。
[85][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上卷),第315页。
[86][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276、277页。
[87][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上卷),第316页。
[8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66页。
[89][美]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原理》,第1页。
[90]同上,第4页。
[91]同上,第20-21页。
[92][美]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原理》,第23页。
[93]同上,第7-11页。
[94][美]欧文:《华盛顿》,第511-512页。
[95][美]米尔奇斯等:《美国总统制:起源与发展(1776-2007)》,第10页。
[96][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04页。
[97][美]米尔奇斯等:《美国总统制:起源与发展(1776-2007)》,第10页。
[98][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7页。
[99][美]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9页。
[100][美]比尔德:《从蛮荒的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139页。
[101][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第420页。
[102][美]菲利浦·方纳:《美国工人运动史》第一卷,第69页。
[103]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79-82页。
[104][美]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民主的嘲讽》,第28页。
[105][美]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上册),第206页。
[106][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49-50页。
[107][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6-47页。
[108][美]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8页。
[109]同上,第14页。
[110][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46-47页。
[111][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8页。
[112][美]迈克尔·帕伦蒂:《少数人的民主》(第8版),第49页。
[113][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8页。
[114]同上,第8页。
[115][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下卷),第907页。
[116][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331-332页。
[117][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卷),第339页。
[118][美]杰里米·阿塔克等:《新美国经济史:从殖民地时期到1940年》(上册),82页。
[119]王沪宁:《美国反对美国》,第54页。
[120][美]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原理》,第139-145页。
[121][美]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16页。
[122][美]本内特:《美国通史》,第98页。
[123][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45页。
[124]同上,第136页。
[125][美]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15页。
[126][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2页。
[127]同上,第214页。
[128][美]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第49页。
[129][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11页。
[130]同上,第222页。
[131][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69页。
[132]同上,第153-154页。
[133][美]比尔德:《从蛮荒到帝国:美国文明的兴起》(上册),第356页。
[134]同上,第3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