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与学位

第三节  高等 医学 教育的学制与学位

一、高等教育学制及制定的依据

高等教育学制是整个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属于学制系统的最高层次。高等教育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专业、招生、修业年限、学生就业、学位授予及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建立高等教育的学制和建立整个学制的基本依据是一致的,但又有特有的条件和要求。

(一)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原始社会,没有学校,因此,就不存在教育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阶级,有了学校。但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生产条件下,劳动技术是以经验的形态存在于个体工匠自身,传授生产知识和经验是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的。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工业生产需要有大批掌握一定文化知识的工人和具备各种专门科学知识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满足社会经济和上层建筑的需要,因而有了各种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学校也存在严格的初等、中等、高等的级别,教育制度也逐渐形成和完善。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学制会有不同,这与各历史时期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不同有着直接关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学制之所以有不同,也与各国家、各地区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这是一条已被大家公认的规律。

高等教育是学制体系中的最后阶段,它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有着更加直接和紧密的联系。由于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要求教育培养各种高级专门人才,在学校教育系统中就出现了各种高等学校。而高等学校培养的专门人才也将直接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因此,高等教育应该办哪些类型、层次的学校,培养什么专业人才,修业需要多少年限,达到什么规格、水平等,都必须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来确定。

高等教育受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相反,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又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高等教育不仅要适应社会生产当前的需要,还要着眼于未来。高等教育学制中的不同层次、不同培养目标的确定,要考虑到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反映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要求

学制的建立反映着一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要求,它总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这在高等教育学制上的反映更加明显。这是因为高等教育培养的大都是将来各行各业中的骨干力量,有的还将补充到统治阶层中去,成为统治阶级的接班人。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人入学,传授什么思想观念,培养什么规格的人,都制订有比初、中等教育更为严格的规定和制度,都受到占社会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影响。在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设立的学校,都是根据他们的利益和要求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的子弟培养成为剥削阶级的继承者。因而,反映在学校教育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只有统治阶级的子弟才具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而广大的奴隶和农民却被排斥在正规的教育系统之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后,在学制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就是把封建的“等级学校”变为资产阶级的“阶级学校”,打破了在受教育权上的社会身份的限制,提出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口号,扩大了公民的受教育机会,这应当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迅速发展的一些资本主义工业先进的国家,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对劳动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延长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让所有儿童和青年接受较长期限的共同的义务教育。但是,这并不是资产阶级说的那样,他们的学校教育制度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是“教育机会平等”,大学门向所有人敞开。但实际上劳动人民的子女由于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限制,不可能享受到高等教育的权利,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子女只能进入培养熟练工人的专业学校,高等教育仍然是为统治阶级和贵族服务的。

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则是真正为了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学制,首先要从制度上保证全体劳动人民的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对进入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有特殊的要求。

从学制反映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来看,不同的社会制度就有不同的学制。就这一点来说,学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三)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

学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确定入学年龄和修业年限,这是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和入学前水平制约的。

高等教育由于起点较高,学习任务繁重,这就要求入学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年龄不宜太大。接受高等教育应掌握某一专业一定宽度和深度的知识,对于相同起点的学生,要有一定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期限。世界各国,一般将专科教育定为2~3年,本科教育4~5年,研究生教育2~4年。但是由于接受教育的人已不再限于直接来自中学的青年学生,入学对象的年龄参差不齐。另外,由于各专业人才各具有一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规格要求也不同,所以所需的培养年限也不完全相同。

其次,学制的建立还必须充分考虑学生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特征是确定各级各类学生入学年龄、修业年限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分段及衔接的主要依据。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医学教育学制的改革

1950年8月,在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上提出了我国医学教育实行高、中、初三级制。并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医药卫生人员十分缺乏的情况,以发展中级医学教育为主,在高等教育中,也曾办了2年或3年制的专修科。这些作为短期速成的应急措施,在解决广大城乡急需医药人才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1954年高等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高等医学教育会议,确定了高等医学教育的具体方针、任务,提出了培养卫生干部应以高等医学教育为重点,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争取培养数量。会议并确定了各校的专业设置,统一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高等医学院校的专业定为医疗(后改为医学)、卫生、儿科、口腔、药学、中医、中药七种。

当时,各高等医学院校的学制不统一,修业年限医学本科少的为2年,多的达7年,一般为5~6年;医学专科少的为1.5年,多的达6年。根据我国的国情,究竟采取哪一种学制最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1957年9月卫生部召开高等医学院院长座谈会,专门讨论了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问题。培养高等医药人才,既要发展数量,又要讲求质量。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迅速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勤俭建国”的方针,在保证一定质量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继续增加学生的数量。如果学制过长,势必增加国家投资,减少毕业生的数量。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批示“高等医药学院一般仍实行5年制,以满足今后10年医生增长数的要求;只在3~4所高等医学院内实行6年制,以适应提高医学师资和研究基础的要求”,进行专题研讨,经过讨论,一致认为5年制能够培养出一定质量的合格医生。因此确定了我国医学教育的学制:医学、卫生、儿科、口腔、中医等专业本科为5年,少数是6年;专科为3年。中药和药学专业本科为4年,少数为5年。会议决定北京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中山医学院改为6年制。不久,四川医学院也批准改为6年制,中国首都医科大学(后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现为北京协和医学院)定为8年制,其他院校均为5年制。至此,形成了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专科和本科教育并统一了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了全国通用的试用教材,改变了旧中国各自为政的医学教育制度。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修业年限,存在着3、4、5、6、8年制并存的局面,比较混乱。国家教委经过长达3年有组织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认为我国各级医药卫生机构既需大量3年制专科和5年制本科的医学专门人才,也需要一定数量更高层次的医学专门人才。因此,于1988年决定把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逐步规范为:修业3年,暂不授予学位的医学专科教育;修业5年,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医学本科教育;修业7年,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高等医学教育。现行的医学研究生教育维持原制不变(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各为3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现行的8年制高等医学教育作特殊情况予以保留。同时决定1988年开始在全国15所有条件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两个专业试办7年制高等医学教育。自7年制(授予医学硕士学位)创办以来,由于生源好、起点高,各高校注重学生临床能力、创新能力等的培养,学生综合能力高,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的好评,但却由于学制和课程设置原因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医学人才的需要,加上所授予的学位与国际相近学制不对应等,无法真正与国际接轨。为了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医学人才,使医学教育和医生培养的理念、模式及质量标准向国际标准接近或趋同,在结合我国医学学制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358”医学教育学制体系:3年制医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主要面向区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5年制医学教育为主体,培养的学生主要面向城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8年制医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主要面向城市大型医院和医学教育及科研机构。这样既可以为农村输送大量的卫生人才,又培养了高层次的医学人才。在培养学生同时,既能保证充分的基础医学教育,又能保证必要的医学专业教育,为实现符合国际质量标准的培养目标提供了学制上的保证。2001年,北京大学医学部举办8 年制医学教育,2004 年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等5所综合大学试办8 年制临床医学教育,至2010 年8年制医学教育的学校已达15所。

近几年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科技的进步和公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增加, 社会对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学制决定着医学人才培养的规格和层次, 对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高等医学教育在坚持现行学制的基础上, 逐步扩大长学制教育, 并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学制”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 需要我们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医学高等教育学制的发展历史实质上是医学教育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医学教育界人士不断追求医学教育理想的历史。这段学制变迁史是不可遗弃的,是值得借鉴和反思的。尤其是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基本要求”的制定,对新时期的医学学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这将是把医学教育的车轮调整到另一个加速度的时期。医学院校应采用一种开放的政策,开设一个接待世界各地学者及学生相互交流的“大讲堂”。西方发达国家的医学教育均实行长学制,如美国为8年,英国为7~8年,日本为6年。而且从国外医学院校的学制概况看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与医学人才培养的规格和层次相对统一的学制。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外的医学教育资源,还便于医学人才的跨校或跨国流动等对等性交流活动的进行。此外,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的出台及医学教育认证活动的开始,将使医学生学分互换及专业学位的跨校、跨国认可得以实现,还将有助于提高中国高等医学教育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的能力,加快医学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三、我国的学位制度

学位是国家对受过高等教育且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授予的学术称号。从各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它总是与教育制度相联系的。学位和毕业文凭(证书)是互相补充的。毕业文凭着重反映大学生、研究生所受的教育程度,而学位则着重表达他们的学术水平。因此,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衡量教学质量的标准。学位制度的建立,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反映,也是一个国家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

(一)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

我国早在1935年就实行学位制度。这年4月公布《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接着公布《硕士学位考试细则》。1940年秋,通过《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自己只授予过学士和232名硕士,未曾授予过博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多次研究建立学位制度,1954年至1957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等11个条例草案,1961年至1964年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1965年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公布实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左”的错误,及时做出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学位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1982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中国的学位制度从此正式建立。

实行学位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推动培养和选拔高级专门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就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实行学位制度,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的提高;能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方面的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可以激励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学位制度的实行还有利于开展中外学术交流。

(二)我国学位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我国的学位分为三级,即学士、硕士、博士。分别授予大学本科和研究生两个阶段的毕业生。另外,设有名誉博士学位,主要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以表彰他们的业绩和贡献。授予学位,既要坚持政治标准,又要坚持学术标准。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按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符合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的人员,都可以按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1.学士学位标准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标准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标准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授予博士学位。

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

(三)我国学位的授予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学位的授予工作。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1981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学校授权审核工作中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先后进行了数次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核工作。每次审核,充分发挥了学科评议组的作用。评议组的学者、专家对全国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整体条件以及学科、专业点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提供了授权审核的决策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就近向学位授予的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授予相应的学位。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鼓励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经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力水平的有职人员申请学位。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