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民主缘起
说到美国民主、自由与平等的历史,人们首先想到的,莫过于振聋发聩的《独立宣言》。因为,这部宣言,曾被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曾向世人庄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3]
然而,美国宣布独立后,新成立的邦联政府与1787年制定的《美国合众国宪法》,以及据此成立的联邦政府,并未真正履行了上述诺言。因为,独立之后的美国,印第安人的悲惨生活和黑人解放的漫漫之路,已为这个回答提供了详尽答案。
实际上,在美国白人精英心中,他们所说的“人人”和“人民”,“民主”与“平等”,与今天人们所会意的“人民”“民主”“平等”相去甚远。同时,美国独立之后的历史发展表明,在美国社会生活中,“民主”与“平等”也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
在当今人们的潜意识中,“人人”和“人民”自然包括一个国家或社会所有的人。即使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人民”也至少包括“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然而,《独立宣言》发表后的美国,不仅印第安人、黑人等社会劳动主体没有真正享有“民主”“自由”与“平等”等政治权利,即便是美国大量白人妇女也长期被排斥在美式“民主”“自由”与“平等”之外,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并没有解放当时处于社会底层的白人妇女。尽管出于实际的需要,白人妇女在家庭里,在农场里或者是在助产士之类的职业中给了她们一些权力,但她们仍然被排除在应享有的政治权利的范围之外,有关公民平等权利的主张中也没有她们的份儿。
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主要是指美利坚民族平等建国的集体平等权而非个人平等权。也就是说,这里的“人人生而平等”,是指远涉重洋来到北美开拓殖民地的英国和欧洲白人及其后裔,他们与英国本土人拥有平等的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独立宣言》所谈的内容,只局限在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的有关白人的生存、自由和幸福这个范围之内的问题。
我们必须明白,《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的钟声,它的根本宗旨不是争取北美拓殖者享有人人平等的权利,也不是为了建立民主国家政权,而是为了摆脱英国的控制,取得与英国的同等权利。其实,《独立宣言》的第一句话就明确表达了这一宗旨,即“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而《独立宣言》最后又重申了这个目的:“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合、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4](https://www.daowen.com)
请注意:这里“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中的“人民”并不包括生活在北美大地上,哪怕是首先参与争取摆脱英国统治的13州中的所有人。它只不过是北美13州的精英们为摆脱英国控制而假借“人民”的名义罢了。其缘由何在?
首先,欧洲人在没有到达北美之前,生活在北美大地上的只有印第安人,过着原始民主、自由与平等的部落生活,没有封建专制、独裁等传统因素。来自英国及欧洲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移民,他们本是为了反抗压迫剥削、摆脱原有等级控制、寻找自由与财富而来到北美的,自然不会心甘情愿地委身于新的等级桎梏。
第二,北美有着几乎无穷无尽的土地供应(如果将原住民印第安人的土地“产权”忽略不计的话),打破了资源稀缺性的市场魔咒,使任何人想让别人依附于己的愿望落空。因而,北美享有英国所不具有的经济平等。
第三,早期移民中有不少是与英国贸易公司签订了契约,是一种商业性移民,因而居民与殖民地之间有着类似于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关系,那么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主要体现在市镇议会中)也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但1765年英国在北美颁行的《印花税法》打破了这一平静,他们质疑英国议会对北美殖民地拥有立法征税权,即要求摆脱英国议会的管辖权,而非独立于大英帝国之外。在这个前提下,北美人所说的“平等”,指的也不是与英国的平等,而是在英王统治之下,殖民地与英国本土的平等。
第四,从根本上讲,独立战争前后,美国精英语境中的“人民”本身就具有两种含义。
在伏尔泰那里人民简直成了审美对象,然而作为政治概念人民,即“一切非暴君的人”,但在美国历史上则不是。正如现代西方民主观的主要阐述者熊比特指出,“美国人不许东方人,德国人不许犹太人取得公民权;在美国南部,黑人也往往被剥夺投票权”[5]。人民这个作为现代神圣观念的集合名词,在那里找不到对应物。
《独立宣言》和1787宪法被视为美国的立国基础。它们所说的“人民”“民主”“平等”是一种精英主义政治,不是,也不可能是今天人们所理解的“人民”内涵。因为,“建国精英普遍认为,在现实政治领域,‘人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时代时早已逝去,讨论‘人民’是否应当亲自掌握和行使权力,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人甚至宣称,如果有谁在美国宣扬使立法权‘经常性地掌握在人民手中’,‘那他肯定要么是一个政治上的疯子,要么是用公共福祉的便利伪装来掩盖其最为阴暗和背信弃义的图谋’。而且‘人民’非但不可能很好地理解和维护自己的自由,而且他们的多数还可能对权利构成真正的威胁;如果政治权力结构中缺乏必要的制约与平衡,‘人民’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来统治,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由,而且会导致可怕的暴政”[6]。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美式“民主”“自由”与“平等”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