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艰辛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妇女维权艰辛

法国19世纪著名的社会理论家傅立叶有句名言:“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事实上,妇女的社会地位也确实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透过美国妇女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艰苦历程和今天的美国仍然存在着对妇女的种种歧视,人们不难看出美国的人权本质。

古代希腊文明被奉为欧美文明源头。生活在雅典城邦民主下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妇女的评价竟也与孔子的论断如出一辙。他说,“有些人生来就注定应该服从,另有些人生来就注定要统治”;“男子生来就属上等,女子则属于下等,前者治人,后者治于人”。

中世纪以来,欧美文明深受基督教影响。《圣经》中的“上帝造人”的故事里,已经明确告诉人们这样的理念——男尊女卑,女性天然就从属于男性,女人天然就是男人的附属品。

《创世纪》第三章的16节里也明白无误地记载着上帝对夏娃的讲话:“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圣经》在基督教社会中的绝对权威,为信奉基督教的欧美国家确立男尊女卑的社会等级提供了神圣依据。后来的新教,虽然对中世纪基督教的某些规则进行了改革,但却基本上接受了女性从属于男性的观念。从马丁·路德到约翰·加尔文,大多数新教领袖都把男性的身体优势视为上帝让其统治女性的象征。

在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那些前来探险征服者们都是男人:地主和商人是男人,政治领袖是男人,军队的士兵也是男人,处处都不见女人的身影。随后运送而来的妇女被当作性奴役的对象、生儿育女的工具以及生活伴侣。在第一批黑奴被带到弗吉尼亚的1619年,有90名妇女也乘坐一艘轮船到达了詹姆斯敦:“这些招人喜欢的人,年轻而单纯……她们自愿被卖给殖民者做妻子,而价格就是她们来到这里所需的路费。”[32]

这些最初来到北美大陆的白人妇女,与黑奴有某些相似之处(而女性黑奴面对的则是双重的压迫)。就像黑人有与众不同的肤色和面部特征一样,妇女的生理特点也成了她们在社会上遭受歧视的根源。她们的身体特征似乎又决定了她们是男人便利的用具。男人们可以任意驱使、盘剥、玩弄她们,而她们同时扮演着奴仆、性伙伴、伴侣以及集生育——教育——监护子女任务于一身的多重角色。尽管“新世界的需要使得殖民地的妇女比之后来几代妇女有更多的自由去干她们的事务。这种自由不是来自思想意识而是来自需要。殖民地社会并不支持男女平等的思想。欧洲人带到美洲的信条是妇女是男人的附属品”[33]。因此,直至18世纪,北美主妇的生活信条还是:我是个已婚妇女,我别无他念,只是想取悦我爱的那个男人;我要给他我所有的关心;我穿衣打扮是为了他;我读诗歌读话剧,都是为了使我自己可以和他就他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谈。经济和社会地位如此低下的北美妇女,不可能在政治、宗教、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人同等人权。

然而,与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妇女地位低下相对应的是,北美妇女对殖民地的开发做出过重要贡献,甚至可以说是北美殖民地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

卡罗尔·希莫威茨和迈克尔勒·韦斯曼在《美国妇女史》中说:“来到新世界的早期殖民地的欧洲妇女们的命运就是近乎无休止地艰苦工作。许多人已经习惯于体力劳动。一些人则不能迅速适应。整个说来,在未开发的、人口稀少的土地上,每一个体格健全的拓殖者的劳动都是极端需要的,而妇女的传统工作——提供食物、衣服、栖身处和卫生保健基础知识则是生存的要素。”[34]

巴克森德尔、戈登和雷弗比在《美国的劳动妇女》中说:“她们待遇很低,而且常常受到残酷粗鲁的虐待,吃不上好的食物,还不允许私存财物。”[35]她们必须听男主人和女主人的话,她们常常受到主人的性虐待。1756年,伊丽莎白·斯普里格斯给她的父亲写信,讲述了她所受到的奴役:“我们这些不幸的英国人在此遭受的磨难,远不是您在英国所能想象得到的,作为其中不幸的一员,我没日没夜地苦干……甚至连一只母狗的快乐都没有……”[36]

在美国独立和发展过程中,妇女也同样做出过重要贡献。独立战争酝酿之初,妇女们便成立了“自由之女”社(Daughters of Liberty)与“自由之子”社(Sons of Liberty)并肩作战,从事各种形式的反英活动。当殖民地人民发动抵制英货运动时,“自由之女”社积极响应,发动和组织大量殖民地妇女纺纱织布,而不去购买英国的进口布料。同样,当殖民地与英国在茶叶税问题上发生矛盾时,殖民地妇女组织起“反茶叶协会”自己采集干草和叶子调制“自由茶”,代替英国进口茶叶。“1775年,独立战争前夕:新英格兰当局要求该地区的家庭主妇为志愿兵生产出1万3千件过冬的大衣。在冬天尚未到来之前,任务就完成了。每个妇女都在家制军大衣的里子上缝上了她们自己和她们所在城镇的名字。”“新英格兰的妇女开创了一项主要的殖民工业——生产亚麻布和毛料布。”“在18世纪末,美国人开始向西迁移。……拓边开荒妇女则以她们殖民者先辈的奉献精神与本领,独自把全部家务包揽下来。她们像早先的移民一样,既是妻子、母亲、管家、家庭护士、园丁、饲养员,又是丈夫外出时全家的保护人。使全家一年到头都能吃饱,这是家庭主妇最繁重的任务。”[37]然而,令人悲哀的是,随着独立战争的结束,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故意不提妇女选举权问题,而留给各州去自行决定。当时几乎所有州都规定妇女没有选举权。后来补充的《人权法案》(十条修正案),也都把妇女排除在外。

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工业革命和西进运动急剧改变着美国的地理面貌、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美国社会日益个体化。年轻一代男性逐步离开范围狭小的村庄,涌向城市谋生,或到西部开拓新的农庄,妇女则被禁锢在家里,家庭逐渐成了“妇女的领域”。这样“男子的领域”和“妇女的领域”逐渐分离。在一个男性机会大大增加的时代,女性的活动天地却越来越窄了,女性的自我价值愈来愈得不到实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19世纪上半叶,美国社会的民主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到30年代安德鲁·杰克逊总统任职期间(1829—1937),“人民”当家做主几乎成为美国政治话语中热词。在民主力量推动下,一些旧的排他性限制——如对选举的财产和宗教资格的要求——逐渐被取消,但这些取消有限,不少限制仍然得以保留。一方面,美国民主有能力将国内贫穷的白人和从海外来的一拨又一拨的移民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又设置种种无法逾越的障碍来阻止妇女和非白人男性参与民主。

在深受英国习惯法影响的美国,“到19世纪30年代,多数妇女的生活地位变得更加不可改变:她们是风俗的囚犯,为英国的习惯法所束缚,为某种炽热的类似宗教的家庭生活所束缚,不管她们喜欢与否,她们是家庭生活中的高等尼姑”。“英国习惯法给了丈夫控制其妻子及其财产的全权,美国几乎未作修改地接受了这些法规。从法律上看,妻子站在法庭上等同于一个小孩或是一个白痴。在涉及有关法律问题时,她得通过她的丈夫说话”。[38]

19世纪上期,随着美国废奴运动的兴起,女权主义运动也随之兴起和发展起来,因为废奴运动的草根基础力量正是成千上万的北部妇女。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后来回忆说:“当真正的反奴隶制斗争的历史写成之时……妇女们将在这部书中占有一个很大的空间。”[39]

在1890年以前,一般州的“法律条文规定中,妻子只是丈夫的附属品。她们不能支配自己的收入,孩子或财产,除非是婚前已与丈夫达成协议,她的财产已有委托人管理”。“这种带歧视性的法律在各州中都很普遍。女权运动用了整整一个世纪才使它们得以废除,但仍有一些还保留在册。例如,到20世纪30年代,有1/4的州还不允许妻子们自己订立契约,在17个州里,已婚的妇女仍然不能享有与其丈夫平等的地产权。到19世纪90年代,从法律条文上看,妇女的确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她们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完全平等。”[40]无怪乎《妇女与平等》一书的作者感慨地说:在美国,“妇女是唯一有与黑人类似的受虐史的集团”。[41]

于1868年7月9日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一款明确规定:“所有在合众国生长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若以此法律原则,居住在美利坚合众国妇女理所当然地享有合众国宪法赋予的民主等一切权利。

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依据美国法律,“承认妇女属于‘人’这一范畴出现于1874年最高法院处理迈因纳诉珀塞特案的意见中。然而,该案件判决拒绝了一个妇女要求参加选举的权利。最高法院说:按照第14条修正案的含义,毫无疑问,妇女是‘人’。而且可以是‘公民’。它接着解释说,小孩也是如此,但是没有一个人会提出小孩也有法律上的选举权”。也就是说,美国妇女并没有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而自动享受合众国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女士指出:“平等保护的保证是为所有人而存在的。最高法院确也承认妇女也属于第14条修正案中所述的‘人(person)’的范畴。既然如此,那么最高法院又为什么不愿在这一领域有力地解释这一平等保护原则呢?这是因为,无论我们建国的老祖宗还是重建时期的国会,都从未把妇女解放问题提入议事日程,这是一个史实。在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条修正案补充进宪法时,都否认了妇女享有选举权这一成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倘若她们结婚,在很多州她们都不能代表自己订契约、拥有财产或打官司。”[42]

为了谋求较高的社会地位,美国妇女在全国各界进步人士声援下,为争取选举权进行了长期的不屈不挠的斗争。起初,一大批受过教育又感到压抑的美国妇女,积极投身于福音运动,希望以改良社会的形式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后来,她们又把争取选举投票权成为美国妇女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1848年7月19日,约100名美国男女云集于纽约州的塞尼卡·福尔斯村,召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女权主义为主题的妇女代表大会。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和深入辩论后,通过了一份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堪称美国妇女解放运动史册的文件——《权利和意见宣言》。宣言中阐述了男女平等的权利,标志着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自此正式拉开了序幕。妇女取得投票权不仅被视为获得平等合法地位的重要步骤,而且也被认为是实现社会改革、整顿政府及政事以及使公务人员将德行视为第一要务的先决条件。因为,没有选举权,妇女就没有武器来赢得她们的需求;没有选举权,她们就不能使自己的意志变成法律;没有选举权,她们就不能改变不受立法直接控制的习俗。

性别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妇女要求走出“妇女的领域”的呼声遭到社会传统势力的嘲讽,妇女要求选举权的主张受到社会保守分子的诘难。就在《权利和意见宣言》发表后不久,一些地方报纸就发表文章反对妇女介入政治领域。南方种族主义势力也极力反对妇女拥有选举权,因为他们害怕妇女有了选举权会使南方黑人女性强大起来危及他们的统治。东部的一些公司和酿酒集团也反对妇女拥有选举权。就连一些积极争取妇女其他权利的妇女社会改革组织也对争取妇女选举权运动进行抨击,认为妇女的最后归属应该是家庭而不是国家的政治活动。这些反对妇女拥有选举权的势力,无疑成为妇女争取民主选举权利的重大障碍。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后,争取妇女选举权运动加入了保卫联邦和废除奴隶制的斗争中,其对自身诉求的争取基本停止。1863年5月,妇女运动领袖斯坦顿夫人和安东尼女士与废奴运动领袖商议后,于当月14日在纽约州成立了“全国妇女忠诚联盟”。15个月后,她们召集到四万个签名,要求国会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美国妇女为南北战争的胜利和黑人奴隶制度的废除无疑贡献了自己的力量。(https://www.daowen.com)

然而,美国妇女为维护国家统一的付出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南北战争后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二款明确规定:“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立法机构成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它实际上是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在美国只有“男性公民”才拥有选举权。也就是说,美国以宪法形式确定了政治性别歧视原则。因为,在合众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通过之前,妇女是否可以参加选举投票的问题和她们的财产权问题、结婚和离婚问题一样,被认为是州法律确定的事情。合众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通过后,则明确否定了妇女的选举权。正如当时妇女选举权运动领导人斯坦顿夫人指出的,如果合众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获得通过,“妇女选举权运动将倒退整整一个世纪”。她愤慨地指出:“所有男性公民都获得选举权,从而把妇女降到政治等级的最低位置上。”当时,许多女权主义者,尤其是中产阶级白人妇女的代表感到自己被贬到了社会最底层,认为自己还不如黑人,故产生了比以往更为迫切的争取选举权的要求。自此,妇女选举权运动不断发展、壮大。

从1871到1872年,全美大约有150名妇女试图在1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参加投票,其中大约有70名妇女在哥伦比亚特区投票。这一时期尝试注册和投票的最伟大人物是安东尼女士。1872年,她在纽约州的罗切斯特率领16名妇女参加了当年的总统选举,以此来验证妇女的权利。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还没有赋予妇女选举权,所以安东尼的参选触犯了联邦法律。罗切斯特的报纸警告安东尼说,如果她坚持自己的行动,她将成为非法选举人,将被处以高达500美元的罚金和三年的监禁。1873年6月,当地司法部门对其进行了审判,结果安东尼女士被判有罪,必须交纳100美元的罚金和诉讼费。后来,因安东尼女士的抗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案判决不了了之。但本案也明确告诉美国妇女,试图通过司法手段来实现妇女选举权的方法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878年,安东尼女士的密友,加利福尼亚的参议员艾伦·萨金特向国会提出了一项给予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即“美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应由于性别原因而被合众国或各州加以否定和剥夺”,它通常被称为“安东尼修正案”。该修正案提出后,遭到国会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佐治亚参议员布朗、密苏里州的参议员乌斯特等,担心黑人妇女获得选举权后会危及南方的利益。乌斯特还预言,如果妇女获得选举权,美国的家庭将被解散,妇女的女性气质将毁灭。他说:“我回到家之后,我最想要的是妻子的拥抱和安慰,而不是想听她作为政治家的教训,我希望她相夫教子,而不想让她关心宪法问题。”1887年,参议院对“安东尼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结果16票赞成,34票反对,26票弃权,没有获得通过。此后,历届国会开会时,“安东尼修正案”都被提出,又都被否决。1896—1913年,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处于“停滞期”,它基本上从国会的议事日程和公众的视野中消失了。

1848年以来,美国妇女在全国各界进步人士声援下为争取选举权所进行的长期不屈不挠的斗争虽然收效不大,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1848年,在塞内卡福尔斯大会上,由于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夫人的坚持,开始了使妇女重新获得此项权利的运动。经过多年的抗议集会、呼吁和在州议会及联邦议会上的游说,1869年获得成果,怀俄明地区给予妇女选举权,1890年,怀俄明建州时,妇女仍保留了此项权利。到1917年,效法怀俄明州的共达12个州。”[43]

1917年4月6日,美国宣布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为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创造了契机。保罗女士领导的“妇女党”把争取妇女选举权与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结合起来。她们组织起纠察队布置在白宫周围,高举写有“威尔逊皇帝”和“民主应从家内起”字样的旗帜进行游行,揭露政府的伪善嘴脸。她们质问威尔逊:“当国内妇女不能享有民主的时候,这样的国家怎能在国外为民主而战?”示威活动持续了几个月,这引起了政府的恐慌。警察经常体罚妇女、抢走并毁掉旗帜、解散封锁队伍。当这一切都没有效果时,从1947年8月,他们开始逮捕核心成员,以“危害治安罪”把她们投入监狱,刑期从几天到6个星期,后来一直延长到6个月。在第65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期间,总共有来自26个州的218名妇女被捕,97名被投进监狱,并受到折磨。只因民主党人担心他们在1918年11月份的中期选举中遭到报复,才被迫释放了她们。

美国妇女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与斗争,迫使美国众议院于1918年1月10日再一次对“安东尼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最后,众议院刚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即274∶136通过了“安东尼修正案”。然而,该修正案在9月30日参议院表决投票的结果为62∶34,因比需要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少了两票而没有获得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凯特女士动员全美妇女选举权协会成员作最后一搏,“妇女党”也恢复了对白宫的警戒。到1919年,国内共有26个州的立法机关敦促参议院通过“妇女选举权修正案(安东尼修正案)”。1919年5月,众议院再次通过了该修正案,6月4日,参议院也最终以75∶16的投标结果通过该修正案。这就是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

不过,按照美国宪法规定,一个修正案必须经过全国四分之三的州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当时美国有48个州,“妇女选举权修正案”要成为合众国宪法的一部分,必须得到全国36个州的批准。威斯康星州是批准它的第一个州,1920年6月田纳西州最后一个通过。用鲁道夫·恩格尔巴茨的话来说:“自1848年开始的这场斗争显然是有了结果。”[44]此后,美国女性公民的选举权在宪法上得以确认。

美国妇女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生效后,各州针对本州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允许妇女拥有、继承和遗赠财产,对原来的离婚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以便保障妇女的经济和监护子女的权利。同时,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妇女就业的机会等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美国妇女取得了选举权,她们的地位自那时起,特别是自(19世纪)60年代蓬勃兴起的美国女权运动以来,也逐渐有了提高。妇女在劳动队伍中的人数已显著增加,例如,进入政界的妇女较以往增多。从1971年至1989年,美国参众两院的女议员由15人增加到28人。1989年美国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副部长康斯坦斯·霍纳在纪念宪法第19条修正案批准69周年时的讲话中承认,除了美国妇女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发挥聪明才智,奋发向上外,妇女选举权利在宪法中的保障对这些进展也有很大的作用。”[45]

宪法第19条修正案以法律形式正式明确了美国妇女在政治上与男性公民有一样的权利,从此美国妇女可以通过参政,部分反映自己的要求,这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它为以后妇女争取其他的权利铺平了道路。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美国妇女选举权的获得并没有给她们带来想象中的真正的平等,美国妇女的“黄金时代”并未到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也决不满足于只颁布法令。”[46]“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甚至在自由的共和国里,妇女都没有完全的平等权利。”[47]美国妇女在工资待遇、工作职业等方面,仍受到严重的歧视。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美国妇女参加社会生产的人也越来越多。有研究数据表明,美国“劳动妇女人数从1890年的四百万增至1910年的近七百五十万”[48]。但是,美国妇女所在的工厂生产环境恶劣,特别是在大量雇用妇女和儿童的纺织厂和服装血汗工厂里,问题最为尖锐。事实上,美国劳动条件没有哪个地方像纽约市的服装血汗工厂那样坏得惊人,这些工厂大部分设在完全没有太平门的简陋房子里。“1911年,纽约东部三角衬衫工厂失火,一百四十八个妇女失去生命。”[49]

在工资待遇方面,美国的男女差别很大。班纳在《现代美国妇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证据还证明,妇女要比男子挣钱少,而且差距的百分比一直在上升,1959年,妇女挣的钱是男人的66%,到1968年,这个数据则降到59%。1970年的统计数字说明,女大学生所得到的年平均收入比一个小学毕业的男人还要少。”据美国商业部统计局的《美国统计摘要》的统计数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妇女工资收入仍然低于男性。据1981年统计,1970年一个全日劳动的男劳动者每周平均工资为151美元,妇女只有94美元;1980年时,一个全日劳动的男劳动者每周平均工资322美元,妇女只有204美元……据1989年统计,1983年一个全日劳动的男劳动者每周工资为378美元,妇女只有252美元。1987年一个全日劳动的男劳动者每周工资为433美元,妇女只有303美元”。[50]

根据班纳在《现代美国妇女》提供的统计数据分析:“与经济上的地位一致的是,妇女的贫困人数也在增长。1959年,整个穷人中妇女占26%,1968年,这个数字已达到41%。……专家们估计,在由黑人妇女做户主的家庭中,有50%的家庭收入都低于贫困线,由白人妇女做户主的家庭中是25%。比较起来,在由黑人男人做户主的低于25%,而由白人男人做户主的仅占7%,最后,调查证明,大部分生活赡养费都是很少的,在很多情况下,或者是根本没有的。1970年,每个孩子的中等生活费是每周12美元。大多数银行也不借钱给妇女,妇女在养老金计划中,在保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费上都是受歧视的。”从1974年以来,“最近的10年当中,妇女中的贫困范围也正在急剧地扩大着。政府和学者们现在经常讨论着贫困的女性化的问题,在全美国的福利接受者中,有81%都是妇女”。

女性在工作就业方面也与男性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大多数妇女依旧在低收入岗位上工作,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排斥女性。班纳指出:“各种重大的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劳动大军中,多数部门仍然是施行性别隔离的。1979年,70.8%的非大学教师是妇女。80.3%的书记员是妇女,96.8%的护士是妇女。这种性别隔离仍然是以工资歧视做基础的,1982年,男人挣1美元妇女只能挣37美分。”哥伦比亚学者阿·凡德也写道:“不错,美国每年都有一些妇女参加到职工的行列里来。但是,从事低收入工作的妇女要比收入较高的妇女的人数多得多……在美国这个机会均等的国家,妇女们仍不能随意参加那些传统上由男人来担当的工作……而在另一方面,对那些传统上由妇女来担任的工作,男人们还是不愿去干。例如秘书工作,妇女的人数仍高于99%;打字员,妇女占97%;护士,妇女占96%;银行职员,妇女占92%;小学教师,妇女占82%。同样,招待员和清洁工大多数也是由妇女来担任。妇女中只有0.8%的人担任了高级职位。”[51]

关于美国的妇女工作职业,或许有人会列举出诸如赖斯、希拉里等曾一度风云美国政坛的女性来说明美国妇女的解放,反证美国是一个男女平等的民主社会。但一个社会的男女工作职业是否平等,仅靠少数女性政治职业家是无法科学证明的。美国“女权主义者们和理论家们搜集了大批现有的统计数据来证明过去几十年里妇女只是取得了一些表面上的成就……例如,她们可以用实例说明,在1920到1970年之间,仅有10名妇女曾经在参议院工作过,65名妇女在众议院工作过,而且这些妇女大多数都是已故参议员和国会议员的遗孀。……女权主义的研究工作者们甚至深入到地方上的图书馆和校董事会中,仍未能发现妇女在政治领域里有多少可值得注意的数字。在1968年,有3%的法官是妇女。”[52]

美国妇女社会地位低下,还表现在离婚上。据美国国情普查局1989年9月的报告,美国的离婚现象越来越严重。1960年,每1000对结婚夫妇中出现35对离婚,1988年,这个数字已上升了133%。美国妇女工资少、职位低,已使其处境艰难;而离婚率的急剧上升,更使许多妇女遭遇悲惨。美国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在黑人贫困社区,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从1970年到1980年,在芝加哥市黑人占据绝大多数的贫困社区(在1980年贫困率超过40%的社区)里,女性当家的比例,在加尔费德公园社区是从34%上升到61%,在城西社区从37%到66%,北洛戴尔社区从33%到61%,城南社区从41%到75%,道格拉斯社区从43%到70%,奥克兰社区从48%到78%,大布伦瓦德社区从40%到71%,华盛顿公园社区从35%到70%,利弗戴尔社区从44%到65%。”[53]其中,所谓无过失离婚也加剧了这一状况。据美国《妇女研究百科全书》第1卷记载:“二次大战后的一个实际情况是离婚率急剧上升。无过失离婚的出现和不断增加的对无过失离婚的法律认可,对于妇女和儿童是一场灾堆……无过失离婚开始是作为离婚诉讼史上一项有意义的和进步的成就而被欢呼的。但是,其结果是使妇女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比之前更为严重。原因是,无过失法所构想的夫妻之间的平等并没有现实的基础。在离婚的第一年,男人的生活水平急剧提高了,相反,妇女和儿童的生活水平却降低了70%,这是因为男人取走了出售房屋所得的现金,女方得不到足够的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无过失离婚法反映了一种对妇女的错误的假设,即她们能够很快地变成独立自主的家长,而实际是她们常常是若干年都找不到工作,她们接受的很差的训练和教育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根据“城市妇女地位咨询委员会”的报告,在以经济困难为由的离婚案中,更大的困难却落在了妇女和孩子们的头上,而不是落在丈夫的身上的。该委会宣称,仅在很少案例中,法院才判给离婚后的抚养费。在一般情况不,父亲离婚后提供给孩子生活费的一半以下。法院关于抚养费和供养孩子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

美国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也表现在堕胎权上。19世纪,美国一直把堕胎定为非法,这是一项对妇女极大不公的法律。后来,在女权运动冲击下,自1967年各州才陆续允许堕胎。特别是1973年1月,最高法院确认了妇女堕胎权,宣布“我们认识到个人的权利,结婚或单身,是不受政府干涉的事,它主要影响了一个人是否生孩子或引产,这种权利应包括一个妇女决定是否停止她的怀孕”。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妇女在堕胎问题上又遇到了麻烦。法国记者安娜·勒芒在一篇题为《妇女》的文章中指出:“妇女受歧视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莫过于人工流产了。1973年最高法院通过一项裁决使堕胎法得到了确认,里根执政后这个问题又重新被提出来。1989年7月美国国会又对堕胎法做出了许多限制。更有甚者,许多人试图禁止被强奸的受害妇女堕胎。”[54]

美国妇女社会地位低还表现在受暴力残害上。“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约瑟夫·拜登4月9惊呼,美国妇女受暴力残害事件已经达到了失去控制的地步,……拜登说:‘美国的强奸案次数和频度已经达到世界第一。’美国司法委员会前不久公布的一项报告表明,美国1990年的强奸案达到了新的纪录,每6分钟就有一起。”拜登不能不承认“针对妇女的强奸和其他犯罪活动在美国没有得到认真对待”[55]。

因为自1920年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生效以来,美国妇女并没有真正获得与男性公民同等权利,在广大美国妇女的强烈要求下,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平等权利修正案》。法案共3款。第1款规定“在法律之下权利平等,美国或任何一州均不得由于性别关系予以否定或限制”。修正案还规定,“在国会提交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3/4的议会批准”[56]此修正案方属有效。可是在右冀保守势力的阻挠下,到1978年,只有35个州批准。国会将其批准时间延长到1982年,但是期满时批准的州仍然不足3/4,结果《平等权利修正案》成了废案。正因为如此,“在美国,每年约有200万—400万妇女遭受她们丈夫的虐待和毒打。现在,家庭暴力已经构成对妇女的第一大伤害。绝大多数女性谋杀案的遇难者都是死在自己丈夫或男友手中”[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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