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当行政行为的受理事项

三、失当 行政行为的受理事项

虽然各国及地区法律一般都规定申诉专员受理的事项可以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失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申诉专员受理的事项主要是失当行政行为或者说其优势在于对失当行政行为的监控。香港《申诉专员条例》则规定香港申诉专员只受理对失当行政行为所作的投诉,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可依传统的行政上诉、司法审查途径请求救济,申诉专员一般不会受理。实践中,失当行政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失公平、欠缺效率等行为,也有少数表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结论合法但不恰当。对失当行为是难以作出是非判断和法律评价的。申诉专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采取的着眼于解决问题而不是追究过错、责任,着眼于未来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不是对过去功过是非进行评价的态度,正是适应了失当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对其实施救济和进行监督的需要,因而,在追求行政公平与行政效率兼顾的现代社会,能得到各方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