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具体的相关优惠政策

7.1.2 具体的相关优惠政策

针对学生创业,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收费优惠政策、融资优惠政策、基层或西部创业政策和贴息扶持政策等。

1.收费优惠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①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 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① 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② 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③ 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④ 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⑤ 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手续,应向收费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费用。

同时,一些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还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2.融资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在融资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限额、实施贷款利息补贴、引入风险投资等。除此之外,政府和社会各界还设立了许多大学生创业基金,主要包括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中国大学生西部创业基金等。

3.基层或西部创业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从2009年开始,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 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 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 000元的,按照每年6 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等。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研究落实小额贷款担保。2022年4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发布了《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其中明确高校毕业生在中央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在社会保险方面,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照当地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2005年中国应届大学生西部创业基金在北京成立,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创业可以得到基金援助。

4.贴息扶持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