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规定企业设立、组织、解散的法律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组织管理、变更和解散、清算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第二,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即公司从事营利性活动时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第三,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管理与协作关系;第四,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与经营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并提供了制度保障。
2.《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合伙企业强调的是“人的组合”;第二,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企业;第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
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了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并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该条例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调整范围;第二,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第三,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第四,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第五,登记规范;第六,监督管理。此外,该条例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对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