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持续状态及治疗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30日 版权声明
第五节 癫痫持续状态及治疗原则

传统的癫痫持续状态(status epilepticus,SE)的定义:1次癫痫发作持续30min以上,或反复多次发作持续>30min,且发作间期意识不恢复至发作前的基线状态。但对于30min的时间界定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癫痫持续状态的早期临床控制和对脑的保护,ILAE在2001年提出临床上更为实用的定义:一次癫痫发作(包括各种类型癫痫发作)持续时间大大超过了该型癫痫发作大多数病人发作的时间,或反复发作,在发作间期病人的意识状态不能恢复到基线状态。从临床实际操作角度,全面性惊厥性发作持续超过5min,或者非惊厥性发作或部分性发作持续超过15min,或者5~30min内两次发作间歇期意识未完全恢复者,即可以考虑为早期SE(early SE或impending SE),因为此期绝大多数发作不能自行缓解,需紧急治疗以阻止其演变成完全的癫痫持续状态。还需要注意的是,“癫痫持续状态”一词的含义实际为“癫痫发作的持续状态”,既可见于癫痫病人的癫痫发作,也可见于其他病因(如脑炎、脑外伤等)所导致的癫痫发作。(https://www.daowen.com)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