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手段的“启发培训”与“机会利用”
警犬训练理论对诱导的定义是指训导员采取足以能诱使犬产生某种行为的影响手段或利用犬某一自发行为,通过于口令、手势的结合使用,以建立条件反射或增强训练效果的一种手段。诱导手段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注重犬接受训练的主动性,强调在轻松的气氛中,使犬积极愉快地完成训练过程。这一训练手段运用的好坏程度,能客观反映出训导员的训练水平。一般来说,这一训练手段适用于所有的训练科目,尤其是要求犬调动其超越人类而所独有的能力而进行作业的训练科目。如利用嗅觉搜查毒品、爆炸物;利用凶猛性、驰骋力等执行巡逻、警戒、抓捕等安全保卫工作等。在这许许多多训练科目中,使用强迫手段是无法完成的。要准确理解并运用好诱导手段,我们应紧扣它的启发式和机会利用这两大运用途径。犬训练的最佳境界就是“寓训于乐”,要达到犬对所进行的训练内容从愿意接受到乐此不疲的效果。只有这样,犬才能积极发挥出其潜能,使作业能力达到一个高标准,从而服务于人类。诱导手段就是运用启发式和机会利用的方法,解决提高犬学习兴趣的问题。
(一)诱导手段的“启发培训”
启发式就是抓住犬的心理需求,使用某种方法诱使犬做出我们所期望的,符合作业要求的行为的训练方式。例如,在“随行”科目训练中,为培养出犬在随行中,以正确的位置跟随主人行进的同时,始终积极、兴奋地昂头注视主人的高能力,仅依靠强迫手段,犬往往只能做到随行位置上的正确,但无法解决犬随行积极、兴奋的问题。为此,训导员在训练中要抓住犬想获得衔取物品或美味食物的心理需求,手持衔取物品或食物,在犬保持正确随行位置的同时,引诱犬做出兴奋昂头注视主人的行为,并使这一行为保持一定时间,然后给予犬衔取或食物奖励。值得注意的是,初期训练犬保持兴奋随行的时间达到几秒钟,距离有2~3m即可,否则,犬有可能因为获得物品或食物的难度大而放弃。随着训练的深入,我们再逐渐延长给予犬物品或食物奖励的时间和随行距离。当犬能以积极、兴奋的随行体态跟随主人行进距离达到100m以上时,此项训练就基本完成。这一训练的关键在于,犬随行时的兴奋状态靠强迫手段是培养不出的,反而可能适得其反。通过衔取物或食物引诱出犬随行的积极、兴奋的行为状态,并逐渐使这一状态保持并达到一定程度才是训练关键。(https://www.daowen.com)
(二)诱导手段的“机会利用”
诱导手段中所包含的机会利用是指当犬自发地产生某种符合训练要求的行为时,训导员立即将这动作的指挥口令、手势与之结合,使犬逐渐对口令、手势形成条件反射的训练方式。例如,在“吠叫”训练中,训练难点是犬的吠叫行为产生的不易控制性。它的出现不像有些服从科目动作,只要通过施以机械刺激就可以使犬做出相应的动作。如“坐”科目,我们只要按压犬的腰角,提拉犬的脖圈,犬自然会做出坐下的动作,与此同时,我们下达“坐”的口令、手势,犬逐渐就能听从“坐”的口令、手势指挥完成动作。而犬的吠叫行为具有难以强迫性。因此,在训练中抓住犬在生活中自发产生吠叫的时机,立即与指挥口令、手势结合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可以在每次去犬舍放犬时,抓住犬在急于获得自由的心理驱使下,自发产生的吠叫行为立即与吠叫的指挥口令、手势结合起来,长期坚持犬就能逐渐对吠叫的口令及手势形成条件反射。这种训练方式就是“机会利用”。
综上所述,诱导手段具有充分激发和利用犬本能行为服务于训练的特点。其优点是使犬在愉快、舒适的状态下,不知不觉地完成训练。训练出的科目动作积极兴奋,能达到较高的作业能力,但在使用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诱导手段存在着训练出的科目动作不十分准确、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服从科目训练中,容易出现犬完成动作的不标准,所以,它必须与强迫手段相结合,通过强迫手段的“整形”作用来弥补其缺陷;其次,不论是启发,还是机会利用,它们都是在训练过程中培养犬达到某种作业能力的“教学”手段,在某种科目完成时,诱导手段一般是不允许或没有条件使用的。如前面上例中提到的吠叫科目,只有利用机会才能指挥犬吠叫是不符合训练要求的,应开展在犬舍以外环境的训练。所以,在训练中,随着犬能力的提高,应逐渐减少诱导手段的使用,要培养出犬只在口令、手势指挥下就能兴奋、准确作业的能力,才是我们最终目标;再次,诱导手段运用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根据犬的心理需求,准确的使用相应的方法诱发出犬符合作业要求的行为以加以利用。例如,如果犬对你手持的衔取物不感兴趣,或犬饱食后,我们用该物品或食物进行随行训练,可能不起任何诱导作用。所以,因犬而宜、因时而宜采取相应的训练方法是确保诱导手段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