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
2025年08月10日
1.3.3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
1)医保药品目录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条件(表1.2)
表1.2 医保药品目录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条件
2)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救、抢救除外)。
⑥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3)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表1.3)
表1.3 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
4)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表1.4)
表1.4 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续表
5)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医保药品目录的管理要求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各统筹地区结合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医保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