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3.1.1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国家对药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批发药品外,经营药品必须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方式、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表3.1)

表3.1 药品经营方式、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

2)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表3.2)

表3.2 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3)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表3.3)

表3.3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4)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的措施

①允许药品零售连锁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向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

②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③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连锁药店的合作。

④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村镇设店的积极性,支持进入农村市场。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五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原发证机关在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6)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表3.4)

表3.4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