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体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核心是要求企业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来约束自身经营相关行为,对药品流通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批发主要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批发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质量体系(表3.5)、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表3.6)。
表3.5 质量管理体系
续表
表3.6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3)人员与培训
(1)相关人员资质要求(表3.7)
表3.7 相关人员资质要求
(2)人员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应当与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且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参与相关工作。
(3)卫生及劳动保障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4)健康管理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表3.8)
表3.8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设备与设施(表3.9)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表3.9 设备与设施
6)采购
(1)药品采购的要求
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做到“三个确定”和“一个协议”,包括供货单位合法资格的确定、所购入药品合法性的确定、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确定以及与供货单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2)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
对于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3)对销售人员的审核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4)质量保证协议
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票据管理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6)采购记录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7)药品直调
除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直调方式(即本企业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而是从供货单位直接发送到购货单位的行为)购销药品。
(8)药品采购综合评审
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7)收货与验收
(1)收货程序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网、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2)检验报告书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验收抽样
企业应当对每次到货的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同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4)验收记录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5)库存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委托验收
企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8)储存与养护
(1)药品储存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储存药品相对湿度(RH)为35%~75%;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2)药品养护要求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3)药品有效期管理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4)药品破损处理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5)药品质量可疑处理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6)定期盘点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9)销售
(1)确认单位合法资质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2)销售票据与记录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10)售后管理
药品的售后管理包括退货、投诉、追回与召回、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1)退货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2)投诉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应当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3)追回与召回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4)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