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经营管理
1)不同企业性质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包装或说明书上醒目地印刷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未依法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
2)零售企业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应当按照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确认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处方后,药学服务人员应当对照处方,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标签以及个人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正确无误后方可销售。
(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非处方药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也不得采用“捆绑搭售”“买商品赠药品”“买N赠1”“满N减1”“满N元减×元”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赠送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包括通过网络销售的渠道)。非人工自助售药设备不得销售除乙类非处方药外的其他药品。对于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以及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律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范围,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上述药品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原件,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凭医师处方按处方剂量销售外,对于属于非处方药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上述药品,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3)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药品种类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零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也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