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 药品召回的分类分级
根据药品召回的主体不同,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主动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所实施的召回。
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①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②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③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对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