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 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对发现或者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并于每年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①发现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价。
②对需要提示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性信息及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开展必要的风险沟通。
③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应当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计划,采取限制药品使用,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④对评估认为风险大于获益的品种,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⑤对提示药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措施,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
⑥对其中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严重不良反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不良反应详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情况。
⑧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采取的修改说明书,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2)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健委。
3)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