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6.5.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表6.2)

表6.2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续表

2)抗菌药物的购进、使用和评估(表6.3)

表6.3 抗菌药物的购进、使用和评估

3)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资格的授予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③医师经本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4)抗菌药物的监测(表6.4)

表6.4 抗菌药物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