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管理
2025年08月10日
6.5.4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管理
1)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
《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制订并公布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对全国辅助用药目录进行调整,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国家版”目录基础上,各省份制订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品种数量不得少于国家辅助用药目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增加本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
2)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管理
2019年7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基础上,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公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形成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定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