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医疗器械的监管部门

9.1.4 医疗器械的监管部门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以该条例为核心,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配套,形成了涵盖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完备法规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