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化妆品的界定和分类

9.3.1 化妆品的界定和分类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