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资格的取得
为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文件就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为贯彻落实人发〔2000〕114号文件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对如何获得药学等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考试组织
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6月考试。
(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考代评
2001年6月11日之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6月11日之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参加报名考试的条件
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资格(包括药士和药师)、中级资格(主管药师)、高级资格(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报名参加药士、药师、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药士报名考试的条件 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药师报名考试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参加主管药师报名考试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师工作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药师工作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4.高级资格的取得 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报名 符合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6.不得申请参加考试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考试命题与培训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五)考试科目及方式
1.药士考试科目
(1)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2)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学。
(3)专业知识:药理学。
(4)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2.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科目
(1)基础知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
(2)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学。
(3)专业知识:药理学。
(4)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论)。
药学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方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考试地点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七)发证
通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继续教育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九)资格证书的吊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