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2025年08月10日
二、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删去原《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即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两种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依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只有市场调节价一种形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5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其明确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为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精神,2015年5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对此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废止166份药品价格文件,废止文件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