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程序与经营许可制度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程序与经营许可制度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②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③拟经营药品的范围。④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③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④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⑤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⑥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5)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批发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见图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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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②拟经营药品的范围。③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2)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③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④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⑤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5)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零售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见图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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