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药品的有关规定

三、经营药品的有关规定

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4.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③《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④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持证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及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案例分析

哪种处罚合理?

【案例】

A药店因经营不善,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与B药店协商,该药店将剩余的160种、价值2万元的药品一次性转移至B药店销售。至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时,B药店已销售货值5000元的该批药品。

针对此案例,现给出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①A药店无证批发药品,应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②B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而A药店已不经营药品,不应对其做出处罚。③该案例属特殊情况,对A药店、B药店均不予处理。④对A药店和B药店分别进行处理。你认为哪种处罚合理?

【分析】

本案中,A药店构成无证经营药品、B药店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应分别依法处罚。

1.自注销之日起应停止经营 《药品管理法》规定,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请,药品监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旦被注销,就意味着其在法律上丧失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应当自注销之日起停止药品经营。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

2.分别处罚 本案中,A药店因经营不善,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经丧失了经营药品的资格,但其仍然将剩余的药品全部转移至B药店销售,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同时,因为A药店无证经营药品,B药店从其处购进药品,亦构成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故对A药店和B药店应分别依法处罚。

本案涉及药品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库存药品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该问题,药监部门应从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角度出发,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规定,将库存剩余药品按原供货渠道做退货处理,不能简单将库存药品再次销售,这样,既难以保证药品质量,又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