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认证的监督管理

三、GSP认证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各地的GSP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