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剂辨证原则的体现

一、方剂辨证原则的体现

柯韵伯在《伤寒论翼》中专题论述了制方大法,成功地将《内经》治法理论和仲景方剂互相印证。

1.合证用方 柯氏云:“仲景之方,因证而设,非因经而设,见此证便与此方。”体现了方剂辨证的原则,是仲景之活法。《伤寒论》的方剂配伍严谨,法审于方,方有主证。许多方证经过长期的实践验证,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每个方剂都有相互的证候,只要有此证,便可用此汤方,往往取得满意的疗效。如本是此证,却用彼方,则非但无效,有时还会遗患无穷。“桂枝下咽,阳盛则毙;承气入胃,阴盛以亡”,皆是柯氏临床实践的总结。合是证而用是方,不必拘于日数,也不必拘于误治及用何种方法误治。如《伤寒论》第46条:“太阳病,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证仍在,此当发其汗……麻黄汤主之。”外感病虽然已经八九日了,但只要表证仍在,就仍可以用麻黄汤发汗。如第149条:“伤寒五六日,呕而发热者,柴胡汤证具,而以他药下之,柴胡证仍在者,复予柴胡汤。”原来是柴胡汤证,误下以后,病机仍未发生变化,那么仍然可以用柴胡汤和解。又如第63条误汗后出现了“汗出而喘,无大热”,第162条误下后出现了“汗出而喘,无大热”,虽然误治的手段不同,但误治后出现了同样的麻杏石甘汤证,就都可以用麻杏石甘汤进行治疗。(https://www.daowen.com)

2.反对以方分经络 柯韵伯认为:太阳行于身之后,阳明行于身之前,所受到的风寒之邪,都不在营卫之表。太阳营卫有虚有实,阳明营卫也有虚有实,虚证用桂枝,实证用麻黄,这是仲景“治表之宝局”。同时批评了后世医家“妄以方分经络,非惟阳明不敢用二方,即太阳亦弃之久矣”。《伤寒论》第188条提出了阳明病初感外邪的见证。阳明病外证的特点是不恶寒、反恶热。阳明初得之,亦有发热而恶寒者,此阳明初惹外邪,经气被遏,阳气郁而不伸所致。其恶寒程度较轻,且时间短暂,很快就会因邪热内炽而现身热汗自出、不恶寒、反恶热之阳明本证。柯氏说:“本经受病之初,其恶寒虽与太阳同,而无头项强痛可辨,即发热汗出,亦同太阳桂枝证,但不恶寒反恶热之病情,是阳明一经之枢纽。”对本条恶寒的性质所辨甚妥。事实也是如此,《太阳病篇》的数方都与太阳病无关,即使是治太阳表证的主方,也不局限于太阳病,如麻黄汤除用于太阳风寒表实证以外,对于风寒束肺、肺失宣降的气喘,风寒外伤经脉、营卫郁滞的周身关节疼痛,虽然没有表证,用之都有疗效。桂枝汤的运用范围很广,凡属于营卫障碍或脾胃失调而致的病证,都可使用。方剂辨证的“证”,不是指孤立的、个别的症状,也不是指毫不相涉的几个症状凑合,而是指在一定病理作用下互相联系的若干症状的有机组合,通过方剂的整体作用调节机体,消除疾病。

3.谨守病机,不必执方以治病 柯氏云:“仲景制方,不拘病之命名,惟求症之切当,知其机,得其情……随手拈来,无不合法。”因而其所治病证“只有表里、寒热、虚实之不同,并无伤寒、中风、杂病之分别。”谨守病机,才能左右逢源,触类旁通,不必执方以治病。同时,柯氏批评了某些医家的错误倾向:“不审仲景此方主何等证,又不察仲景何证用何等药,只在中风、伤寒二证中较量,青龙、白虎命名上敷衍,将仲景活方活法为死方死法矣。”病机是证的高度概括,只有抓住了病机,“证”才是被透彻理解了的整体。凡临床见证与所论的内容相同,即用其方,如果见证不同,病因病机相同,亦可用之。如桂枝汤是治表虚证的主方,但如抓住营弱卫强的病机,亦可治疗下利、缩阳、皮肤瘙痒。柯氏重视方与证、证与机的联系,每方之首,必定本方之主证,并说明其病机所在。如论述小青龙汤,则认为:“伤寒表不解,心下有水气,干呕发热而咳,或渴,或利,或噎,或小便不利,少腹满,或喘者,用此发汗利水……此因心气不足,汗出不彻,故寒热不能而心下有水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