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智力功能的发展
智力活动的第一批产物是同时产生的一般观念(simultaneous general ideas)。它们与普通的联想形成的观念的惟一区别在于,与观念相应的物体,根据任意选择的思维关系,被认为是可以分析的。一旦完成一个或更多的这种分析,其同时联想就会产生一系列思维。这种过程从狭义上可从逻辑思维活动中看到,例如在以语言表达的判断过程中。甚至在外在形式上,这些东西也是与联想系列完全不同的。在后者中,一个观念与另一个观念不确定地联合起来,但是,逻辑思维是由“二分定律”(dichotomic law)支配的,不允许有任何例外,除了当联想以上面所说的特定方式侵扰了统觉的观念系列以外。对这种定律的最清楚的表达可以在句子组成部分的语法区别中找到。这种区分既可以是简单的,就像在简单句中那样,主语和谓语各由单一观念组成;也可以是在所有种类的复合句中,在这些复合句中,可以再一次以同样的计划对每一主要的组成成分进行划分,把主语划分为名词的和修饰的,把谓语划分为动词和宾语、动词和副词等。
但是这种外部定律或一致性是内在条件的结果。思维总是一个区分和相关的活动。可以把紧随上述定律的思维分析归因于这种事实,即它把一种一般观念的组成成分进行分离,以便把它们立即带入一些相互关系中,——这是对大量部分相似部分不同的观念进行比较之后所确定的关系。对于红房子的一般观念和“房子是红色”的复合判断只有当很多关于房子的观念已经形成并具有颜色属性以后才能产生。那时,只有在那时,它才有可能在一种特殊的情形中把属性从经历过的物体中抽取出来,或者指向一种独立于它而存在的客观思维。
把一般观念从判断中区分出来的做法可能会遭到反对,即一旦当我们把前者从我们根据事实而构成的判断的普通复合观念中区分出来时。例如,把一个物体看做是与其任何属性逻辑地联结起来而没有在判断中找到这种联结的直接表达,这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肯定的是,最简单的判断(像“房子是红色的”)事实上几乎不能从它们相应的一般观念(红房子)中区分出来,可能的混淆也随之停止了。我们可以考虑那些预先假设了一个连续的细分过程的思维活动。当我们要表达一种复合的思维时,在意识中首先出现的是以一般观念形式出现的整体思维。但对此不可能说的是它与被分解的判断是一致的。不!我们可以充分地感知到当整体思维在其表述之前已经作为一般观念存在于那里时,其独立的组成成分仅能部分地上升到清晰的意识之中,就像它们的分解已经得到实际实施那样。因此,一般观念越是不确定,它们就越需要理解,为了完成其决定,它们要求大量的判断活动。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的是,逻辑判断并不是惟一的形式,不仅如此,它也不是原始的形式,这种形式是统觉观念过程在意识中所采用的形式。最普通的情形是,或多或少具有综合特征的一般观念被明确地以感知觉的形式得以分解。这种复合过程的单一特征在此意味着,甚至当一般观念在头脑中保留了相当的时间后,每一分离的活动密切地附着于其近邻。但是,这些内容的纯粹感知性质和以逻辑关系对其进行系统阐述的缺乏使得二分定律从属于一个分析过程的模糊印象,这种过程处于一种确定的情境中并从单一的一般观念出发。对此必须补充的是在这种例子中,它是一个更明显的事实,相对于概念的逻辑思维,观念的分析意指观念的解释。分解的产生只不过是模糊地被理解,在进入新的联想之前,它们很难得到更清晰、更确定的内容。对智力的精心阐述的这种知觉形式是想象活动。换句话说,想象实际上是以特殊的感官观念进行思维的活动。所以,它是一切逻辑思维和概念思维的根源。但是,它继续独立于下述二者而存在,既不受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指导性的唤醒作用的支配,也不受艺术想象所完成的创造物的支配,而是与这二者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