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和判断
可以把联想归因为在我们观念意识的整个范围内所得到的相互联结,而且这是一个由此而来的必然结果,即观念彼此能够进入的一切关系源自那些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这些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一般根植于联想过程中。但同样明显的是,如此频繁地得出推论,认为“所有的观念联结都是联想”,从整体上来说是不正确的。这种推论在我们已经很熟悉的错误中有其根源——它把联想的形式转换成了“联想律”。它基于这种假设,即这些形式本身是基本过程,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它们实际上是来自相似联结和接近联结的复合物。但当我们承认观念的所有可能的相互关系都可还原为这两种基本的类型时,我们并不是要承认这些联想物可以彻底地无例外地在同时联想和相继联想的标题下进行分类。有一种限制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除了中介属于限定范围内的联结要素以外,我们从不谈论联想。因此,同化被限制到具有如此相似特征的知觉上,以至于它们能合并为一种单一的观念,即对独立印象的复合,这些不同的独立印象是知觉中不可分离的伴随物。你们记得,通过相似性和接近性而坚持的相继联想也是如此,它们与同时联想仅仅在个体观念活动的时间分离方面不同。
现在毫无疑问的是,我们发现如果根据这些相似或频繁地联结的知觉之间的联想,意识过程是不可解释的,虽然可以肯定地把联想物的存在作为预先假设。让我们考虑一下一种独特的观念,它是同一发生类型过程中的一种,如果考虑到产生的条件的话,这种类型与联想极为相像,但在特征上与联想仍然不同。我指的是我们称为“概念”的观念。如果我们突然把视线投向一个人的照片,所发生的第一件事情是同化的效应:我们凭借着它与先前知觉的相似和接近关系,把这张照片认做是一个人的照片。如果这些关系在性质上如此独特,那么它们就提示着与某个特定人的相似联想,最初的不明确的认识活动就转换成再认活动,然后,在此之上可以进一步附着一些相继的接近联想,我们记得最后一次再认该面孔的场合,这可能是一些特殊的场合等等。所有这些过程都是在明显的联想条件下产生的,但这些条件中没有一种条件给我们提供人的概念。确实,这完全是真实的,即如果这个概念恰好是一个非常熟悉的概念,那么它就或多或少地呈现在联想之中。然而,就这一情形的性质来说,那是不必要的:对已知物体的简单认识无论如何并不提示着(imply)一个概念,虽然简单的认识活动和再认活动一般来说必定是发生在概念形成之前。那么,我们如何从一个普通观念中区分出一个概念,这个观念被认为是与其他某个观念或某些观念一致?显然,概念的性质不能是代表意识中概念的观念的特殊属性。这样的思考是不会有什么内容的,即除了考虑这个观念与其他观念相联系之外,无论如何它是从任何其他特殊的观念中区分出来的。概念的观念的惟一区分标志包含于相伴随的意识中,即个别的特定观念只具有一种替代价值(vicarious value),因此任何属于同一概念之下的其他特殊观念,或者被看做是它的一种任意的符号,也可能刚好使它归位。这种相伴随的意识也是由一种独特的情感,一种概念的情感所参与的,这种情感与认识的情感和再认的情感完全不同,而且指向一种分离的观念基础。这种情感只能包含在相伴随的观念过程中,它们的运行过程与更模糊的意识领域中的运行过程更为相似。在当前的情形下,这些过程一定是那些为概念的观念提供特质以使其从其他观念中区分出来的过程。这种过程是判断的过程,正如我们可能从事实中所看到的那样,概念并非一开始就以孤立的方式存在,它们只有作为判断的要素才能获得其概念的意义。因此,无论何时我们以孤立的方式来考虑概念,我们就把它看做是数目不确定的判断的组成成分,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情况了。在此例中,次级观念将是模糊的意识判断,概念就产生于这些模糊的意识判断中;它们将特别趋向于对一个定义(definition)作出贡献的判断。例如,如果我们以孤立的方式考虑“人”这一概念,我们就使我们自己处于意识的焦点之前,或者是某些个别人的表象,或者是作为替代符号的单词“人”的表象,或者也可能是视觉表象(optic image)和听觉表象(acoustic image)的复合。在其更模糊和更远离中心的区域,不停地从这一部分移向那一部分的可能就是一系列的判断,在这些判断中涉及到了概念,其中只有一种偶然的判断在这里或那里产生,以便形成更清晰的观念。但是,尽管这些判断是模糊的,它们仍然使概念的观念带有其替代意义的意识,也具有合成的概念情感。你可以看到,这种意义和与其相伴随的情感附着于即刻的内省知觉,以至于在所有这些判断中,观念可能已经是一种不同的观念。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认识活动和再认活动也都是由次级观念所参与的,它们一方面引起了和这些过程相伴随的特定情感;另一方面,如果它们碰巧清楚地发生在意识前面,那么就会安排它们自己进入相互联结观念的时间系列之中。但是,如果认识、再认和概念是如此相似,那么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指出前两个过程和第三个过程的基本差异。这种时间系列通常都是相似联想或接近联想,其中(正如名称所指涉的)每种观念都坚持作为一种独立的整体。因为,彼此相似的物体,或者在时空上接近的物体,当然可以合并起来以形成一个更复杂的观念,但是这种复合过程的每一部分仍然是独立的,所以,如果它与其同伴相分离,它在意识中仍然不会受到损伤。但是,对于概念的观念而言,就像对于属于逻辑上一致的思维过程的所有意识内容一样,情形就很不同。个别的意义现在完全依赖于它在其中只作为一个部分的整体。从整体中分离出去,它自身就不再具有任何意义。或者,如果它有其自身的意义,那么对于我们以孤立方式思考的概念,解释就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给其赋予意义,为了这种特殊的目的,我们使其归属于不确定的逻辑联结。因此,当我们不参考任何判断的背景而思考“人”这个概念时,我们只能获得这种意义,即它可能是大量判断的一个主语或者谓语。只有像这样一种逻辑思维的不确定的要素才是一种“概念”。在所有其他情形中,相应的观念将是一种简单的或特殊的具体观念。
对于这一系列的讨论,你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你可能会说“这也许是正确的,即概念及其联结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产生于特殊观念之间的普通联想。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把它们以及与它们在一起的所有逻辑思维过程还原为更广泛意义上的联想,也许是一种具有特殊的和更复杂性质的联想。”这种反对意见是不能成立的。两种意识过程之间的差别是独特的和基本的,它们的主观知觉方面与它们在客观的可觉察的一致性方面是一样的。要用一个名称命名这两者,以便提出这两种过程是同一种过程的观点,不仅不会使调查的路径显得清晰,而且还会遇到严重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