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单位制时期的设施共享与社区参与
围合性(enclosure)是中国城市空间组织区别于西方城市的重要特征。庭院住宅是中国传统的住房形式,为大家庭中的个人家庭提供相对的私密性,同时也符合中央集权的统治阶级通过空间秩序控制城市社会生活的需要(Xu &Yang,2009)。1950年代到1990年代初,单位大院成为中国城市的主导居住形态(Bray,2005)。在属于自己的地域范围内,单位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生活服务和设施,包括住房、餐饮、教育、医疗等,同时负责组织社区生活,即所谓的“单位办社会”。居住在单位大院内的职工及其家庭,共享各类公共空间和设施,邻里互动频繁,社区社会的凝聚力也很强(Ma,2002)。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单位制的逐渐瓦解,特别是1998年福利住房供给的终结,单位从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中退出。同时,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在原居委会管辖范围内建立社区,成为新的城市管理基本地域单元(杨敏,2007;刘云刚、叶清露,2015)。居住区作为城市居民社会关系空间的功能也随之消失。其原因在于,居民委员会的专业化和社区服务的商业化和正规化,导致居民熟悉程度的降低和互惠关系的弱化,也难以动员居民加入这种正式的治理结构(Fu & Lin,2014;Wu,2018)。
然而,空间的围合性和治理的领域性却延续下来。城市中的各类居住区,无论是单位大院、商品房小区还是流动人口聚居地,实际上都是具有有形或无形边界的城市飞地(Wu,2005;He,2013)。随着城市居住分异的加剧,居住区居民的社会经济特征相对均质,同时通过围合的形式与外部环境隔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类型的飞地都是内部拥有绿地等公共空间和设施的围合邻里。并且,这些公共空间和设施的管理具有领域化的特征,即作为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物,通过居住区尺度的组织(如居委会、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实现治理。
中国城市中普遍存在上述公共设施的治理形式,实际上是将开放的公共领域(public realm)转变为小规模公众共享的“俱乐部领域”(Lee & Webster,2006)。一方面,通过物理围合,实现城市公共产品的领域化治理;另一方面,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满足具有不同偏好和财力的个体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这种供给方式的兴起,源于政府退出公共物品和服务供应、同时调动市场资源解决这一问题(Wu,2018)。(https://www.daowen.com)
在维护公共财产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居民形成一个新的“集体”,开始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作用(Tomba,2005)。以维护共同利益为基础而兴起的业主委员会,成为居住区尺度的新兴市民组织(Read,2003)。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聘用物业公司,实现对公共设施的管理。由于居民对分割产权(partitioned property)认知不足、公民参与的隐性成本及社会资本缺失等,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相对薄弱,但仍为居民社区参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正式渠道(Fu & Lin,2014;石发勇,2010)。
与西方“门禁社区”中的私有化治理不同,中国城市的公共设施领域化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基层治理的手段。为了将体制外城市人口纳入治理体系,并应对城市福利体系的管理真空,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社区”构建,形成新的城市治理基本单元(Bray,2006)。两个不同层级、具有清晰地理管辖边界的政府代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城市街区和居住区的社会管理。其中,在辖区内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是社区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例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明确规定不同空间范围内的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街道辖区范围内须配置的公共和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各类学校、运动场、社区医院、养老院、文化活动中心、派出所、菜市场、银行网点、电信邮政网点等。在居住区(小区)范围,须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配置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设施等。
作为“社区建设”政策的空间策略,政府希望以领域化的方式,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促进邻里互动、归属感和社会凝聚力,培育社区共同体(Huang,2006;熊易寒,2019)。在居住区内,尽管公共设施是居民的共有财产,但是居民委员有可能借助行政力量,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设施共享(刘云刚、叶清露,2015)。在传统社区和单位社区中,由于居民有限的支付能力或者出于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居民仍然倾向于求助政府,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常常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有偿社区服务,但这与基于“俱乐部经济”提供社区公共产品有所不同(Wu,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