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一、我国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1950年,为了彻底消除天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并于同年制定《种痘暂行办法》。1955年,卫生部颁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首次将传染病分类管理,暂定为甲乙两类共18种,确定了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和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制度,可以采取限制集体活动等紧急控制措施。1978年,卫生部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增加规定了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权力,突出制定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排放病原微生物的单位,要求污物和污水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明确了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要求。1988年,由于生食被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上海市区有30多万人感染了甲肝,其中11人死亡,暴露出我国应对急性传染病流行的立法缺陷。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除了专门应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其他法律也对传染病防治法律进行了补充、完善。198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对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198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是为了控制传染病借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人员、物资传播,也为了阻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和从国内传出。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旨在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对医务人员的调遣。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提供了法律保证。(https://www.daowen.com)

2003年,我国在抗击SARS的斗争中,在防治传染病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国务院紧急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依法防治传染病,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